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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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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剑彬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2013)林少刑初字第50号 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剑彬,男,1959年7月31日出生。 辩护人李希轩,河南华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魏方绥,河南华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林检刑诉(2013)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剑彬犯非法吸

(2013)林少刑初字第50号

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剑彬,男,1959年7月31日出生。

辩护人李希轩,河南华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魏方绥,河南华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林检刑诉(2013)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剑彬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彦君出庭支持公诉,陈剑斌及其辩护人魏方绥到庭参加了诉讼。因案情复杂,社会影响重大,经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7月至2011年11月期间,河南省李庄置业有限公司长安印象项目部因资金运转紧张,未经金融管理部门许可,该项目部负责人陈剑彬以长安印象项目部、长安风景项目部名义,以房产作抵押、高息回报为诱饵,通过刘某甲、路某甲、郭某甲等人针对社会64名不特定人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4400000.00元。就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陈剑彬的供述,证人路某乙等人的陈述,鉴定意见,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陈剑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剑彬辩称其与滑县崔某某的350万元是个人借贷,不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本案不应由其一个人承担责任。其辩护人提出除同意被告人意见外,还提出本案应认定单位犯罪,陈剑斌认罪,主动退赃300万,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至11月,河南省李庄置业有限公司长安印象项目部因资金运转紧张,未经金融管理部门许可,该项目部负责人陈剑彬以长安印象项目部、长安风景项目部名义,以房产作抵押、高息回报为诱饵,通过刘某甲、路某甲、郭某甲等人对社会64名不特定人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经审计,陈剑彬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1440万元,兑付本金59.5万元,兑付利息62.8633万元;未兑付数额1380.5万元。案发后,陈剑彬主动退回赃款人民币300万元,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刘某甲、路某甲、郭某甲三人在公安机关主动退回赃款共计人民币105万元。综上,未退回赃款数额是人民币975.5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公诉机关提供经控辩双方质证的证据证实:

1.户籍证明证实陈剑彬的身份。

2.河南省李庄置业有限公司法人登记证书。

3.长安风景李庄项目合作协议书。

4.河南李庄置业有限公司长安风景项目部合同专用章、陈建宾章印模。

5.退还本金原始凭证。

6.收取利息单原始凭证。

7.中间人抽取好处费原始凭证。

8.郭某甲以陈某名义上交款原始凭证。

9.陈剑彬退300万元集资款凭证。

10.刘某甲(退85万)、郭某甲(退6万)、路某甲(退14万)共退105万元好处费凭证。

11.安阳相周会计师事务所相州司鉴字(2012)第010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其补充报告出具的如下鉴定意见:1.陈剑彬吸收公众存款的票据金额1478万元,实收金额1440万元(王某甲、王某乙票据金额350万元,实收金额312万元);2.兑付金额是1223633.00元,其中兑付本金595000.00元;兑付利息628633.00元;3.未兑付金额13176367.00元;4.资金去向合计13173277.00元,其中支付业务费817400.00元;支付手续费225877.00元;用于生产经营10230000.00元;5.无法确认资金去向3090.00元。

12.证人路某甲的证言,陈剑彬与李庄置业是合作伙伴关系共同开发长安印象项目,李庄置业提供土地,陈剑彬负责投资并对公司进行管理,任总经理。2011年六七月份,陈剑彬开发的长安印象项目部资金紧张他单独找我想让我帮他找钱。我帮陈建宾找了141万元,我本人存了58万元,利息3分,其余人利息2分。好处费我共抽了136550万元陈建宾对外借款未经有关金融主管部门批准,只是在单位内部找了几个人帮他找钱。

13.证人郭某甲的证言,陈剑彬和李庄置业是合作伙伴,共同开发长安印象项目。李庄置业负责拆迁、安置、提供土地、跑外面开发所用手续,陈剑彬负责投资并对公司进行管理,任总经理。陈剑彬因开发长安印象项目资金紧张对外融资并让我帮他找钱,没有经过有关金融主管部门批准,事情只有几个人知道,没对外公开宣传,我向外借钱时说长安印象项目部在经营中遇到了资金紧张,要用钱,月息2分,还不了可用房产做抵押。陈剑彬共融资1478万元(经我手有1128万元),其中向出借人支付本金59.5万元,支付利息62.8633万元,陈剑彬向外汇款往来帐用了190万元,我和刘某甲、路某甲三人得了100多万元好处费。我帮陈剑彬找了73.5万元,刘某甲、路某甲、付某某、任某某也找了钱。陈建宾自己从滑县王某甲、王某乙两人手里借了350万元。

14.证人刘某甲的证言,我通过路某甲认识了李庄置业长安印象项目部经理陈剑彬。2011年8月份,我到长安印象项目部上班,有时项目上急需资金我就通过自己的亲戚、朋友、邻居等给陈建宾集了一部分资让他应急,共通过27个人给他集了351.6万元,除一笔20万元的月息是5分,其余月息2分。我得了84.5163万元,路某甲得了有十三四万元、郭某甲得了6万多,三人得好处费合计104万多。

15.证人付某某的证言,2011年8月下旬,路某甲和刘某甲多次找我,说在长安印象搞开发的陈剑彬因资金周转紧张,让我给他筹集些资金,月利息2分。我先后找了我的亲戚朋友分15笔筹集了206万元把钱打到一个叫陈某的银行账号上,然后拿着银行票据再换成借据,借据上有陈建宾和长安印象项目部的印章。期间提过两次现金,一次给了20万元,另一次给了10万元。这30万元不在这206万元内。期间支过三次利息,每次3500元,共计1.05万元。我没有得过好处费。

16.证人任某某的证言,2011年8月初的一天,路某甲、刘某甲给我说陈剑彬开发的长安印象项目部最近资金紧张想借点钱,月息是2分,要不回来钱还有房产作抵押。我于2011年8月17日向李庄置业长安印象项目部放了5.5万元,并介绍杨某某分三次放了310.4万元,这些都有借款合书及收据。借款人章是“河南李庄置业有限公司长安风景项目部”,法人代表签章是“陈建宾”。给了我和杨某某2万元左右利息。我没有得过好处费。

17.证人徐某某的证言,我在林州市李庄置业长安印象项目部工作任会计。财务上支出、收入由长安印象项目部董事长陈剑彬负责审批。我们对公帐户上登记的名称是河南省李庄置业有限公司。长安印象项目部财务上还以出纳郭某乙的名义开了几个私人帐号,是陈剑彬为了用钱方便让开的。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