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林少刑初字第146号 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林检监诉(2013)第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诈骗罪,于2013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林州市人民检察院因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导致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决定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赵晓明 代理审判员 郭威位 人民陪审员 郝明月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段 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