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刑初字第104号 公诉机关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女,1953年6月3日出生,系被害人死者赵某丙之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某,女,1978年1月20日出生,系被害人死者赵某丙之女。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甲,男,1980年9月21日出生,系被害人死者赵某丙之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乙,女,1982年6月10日出生系被害人死者赵某丙之女。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赵某某、赵某甲、赵某乙的共同诉讼代理人杨皓菡,河南成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张某甲,男,1983年4月1日出生,系肇事车辆实际所有人。 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平顶山市和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郏县。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系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冯某某,女,汉族,1971年10月24日出生,系平顶山市和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南路。 负责人王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