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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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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战标犯招摇撞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2015)长刑初字第107号 公诉机关长垣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战标(化名李涛),男,1980年3月1日出生于河南省长垣县,汉族,初中毕业,住长垣县张三寨镇李官桥村124号。因犯盗窃罪、招摇撞骗罪,于2004年12月1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

(2015)长刑初字第107号

公诉机关长垣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战标(化名李涛),男,1980年3月1日出生于河南省长垣县,汉族,初中毕业,住长垣县张三寨镇李官桥村124号。因犯盗窃罪、招摇撞骗罪,于2004年12月1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招摇撞骗罪,2011年10月1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2年11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4月15日被长垣县公安局带回并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招摇撞骗罪,经长垣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5年4月28日被长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垣县看守所。

长垣县人民检察院以新长检公诉刑诉(2015)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战标犯招摇撞骗罪,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英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战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至2015年3月,被告人李战标通过“陌陌”通讯工具与被害人孙某、贺某相识,先后三次身着警服,冒充公安局民警,以帮助被害人孙某、贺某等人办理驾驶证、处理交通违章为由,骗取人民币8800元。为证明上述事实,检察院向法庭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指控被告人李战标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战标系累犯,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应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战标对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1、2014年9月,被告人李战标通过“陌陌”互联网聊天工具,与被害人孙某相识,冒充长垣县公安局民警,以不用参加考试、为其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为由,在长垣县博爱路联华商场附近,骗取孙某人民币6000元。

2、2014年11月,被告人李战标通过“陌陌”互联网聊天工具,与被害人贺某相识,冒充长垣县公安局民警,以不用参加考试、为其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为由,在长垣县建设路人民医院东红绿灯处,骗取贺某人民币2600元。

3、2015年3月12日,被告人李战标冒充长垣县公安局民警,以帮助被害人常某处理机动车违章为由,骗取其人民币200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户籍证明;2、长垣县人民法院(2011)长刑初字第218号刑事判决书;3、河南省焦作监狱罪犯档案资料;4、抓获证明;5、扣押清单;6、作案工具及其相关照片;7、长垣县公安局证明;8、银行转账证明;9、证人吴某、海某、王某甲、左某、刘某、王某乙证言及辨认笔录;10、被害人孙某、贺某、常某的陈述;11、被告人李战标的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均已核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战标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招摇撞骗罪,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罪名成立,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战标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战标因犯招摇撞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战标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战标给被害人孙某、贺某、常某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退赔。检察院关于被告人李战标是累犯,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应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的公诉意见,理由正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战标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5日起至2017年10月14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李战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孙某某六千元,退赔贺某某二千六百元,退赔常某二百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  左民廷

审判员  李 华

审判员  陈普民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