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5)平刑申字第33号
你因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不服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00)新刑初字第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及本院(2000)平刑终字第4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以你和被害人之间是正常的恋爱关系,不存在非法拘禁;一、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判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证据不足,导致案件偏离事实,裁判结果错误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判,改判你无罪。
本院对本案经复查认为:你为泄私愤,使用暴力、挟持的方法剥夺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并导致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你的行为符合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原一、二审裁定及判决认定你犯非法拘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定罪准确。你的申诉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应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