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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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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某某驳回申诉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5)平刑申字第42号 钟某某: 你因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你犯生产伪劣产品罪一案,不服本院(2013)平刑终字第211号刑事裁定及舞钢市人民法院(2013)舞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以原审裁判认定你为主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5)平刑申字第42号

某某

你因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你犯生产伪劣产品罪一案,不服本院(2013)平刑终字第211号刑事裁定及舞钢市人民法院(2013)舞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以原审裁判认定你为主犯与客观事实不符,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且对你量刑过重为由向本院申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判,再审本案并依法判决。

本院经对该案复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原审经审理查明,你参与安装卷烟机器、组织安排工人进行生产、为工人发放工资等事宜系生产伪劣卷烟的具体管理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上述事实有你的供述、辩解及证人高某甲、高某乙、孙某某、冯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均能证实你的行为,故原审认定你系主犯并无不当。

关于本案生产假烟的数额及价值认定问题,原审按照有利于涉案犯罪人的处罚原则考虑,以涉案犯罪人每天每班生产烟支20箱,每箱6000支和工人考勤明细表以及现场扣押的数额作为认定各涉案犯罪人生产卷烟数额的依据,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关于认定生产伪劣卷烟价值的标准规定,并依据本案查明生产伪劣卷烟的品牌、数量以及河南省烟草专卖局出具的价格表和价格鉴定意见,认定各涉案犯罪人生产假烟的数额及价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你在本案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你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故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审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及定罪量刑并无不当。申诉复查中,你未提供新的有效证据证明你申诉理由成立的事实,你的申诉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应予以驳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