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5)平刑申字第41号
你因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不服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2015)湛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及本院(2015)平少刑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以你不存在构成非法拘禁罪的主观故意;不存在非法剥夺被害人身体自由的客观行为;没有殴打被害人,更不存在用烧热的铁钩将被害人的右侧脸部烫伤的行为;不应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责任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判,改判你无罪。
本院对本案经复查认为:你非法限制被害人孙某某人身自由,并造成轻微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你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原一、二审刑事裁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你的申诉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应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