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5)平刑申字第28号
你因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你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本院(2014)平刑终字第207号刑事裁定及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2013)卫刑初字第243号刑事判决,以本院二审裁定及一审判决认定你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审以不能查明委托关系的真实性拒绝接受你委托辩护人的手续、审理程序违法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判,依法改判你无罪。
本院经对该案复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你在案发后曾供述,因琐事去案发现场时为防身携带匕首与董某某厮打中,自己把刀扔路上了,厮打后看见董某某的鼻子流血了;后又供述,因琐事去案发现场时,兜里装着刀与董某某厮打中,刀从兜里自己掉出来了,厮打后董某某嘴上流血了。原审中,你供述带刀到达现场后与董某某发生厮打并看见其嘴上流血的事实,与董某某指控你用刀将其刺伤的陈述,证人李某甲、李某乙、王某某等五位证人的证言及医院的诊断报告和鉴定意见书相佐证,能够证实你刺伤董某某的客观事实,故原审裁判认定你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并无不当。本院二审审理期间,两次讯问你是否委托辩护人,你均回答不委托辩护人。申诉复查中,你未提供本院二审拒绝接受你委托辩护人手续的有关证据,该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案复查期间,对目击证人李某甲进行了询问,其陈述与侦查机关向原审法院移送该证人的证言相一致,故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审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及定罪量刑并无不当。申诉复查中,你未提供新的有效证据证明你申诉理由成立的事实,你的申诉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应予以驳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