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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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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杨某峰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项刑初字第00184号 公诉机关项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峰,男,1977年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沈丘县。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5年4月18日被项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5月1日被逮捕,2015年6月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项刑初字第00184号

公诉机关项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峰,男,1977年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沈丘县。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5年4月18日被项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5月1日被逮捕,2015年6月13日被项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8月11日被项城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项城市人民检察院以项检公诉刑诉(2015)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峰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项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立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7日20时40分,被告人杨某峰驾驶豫PC号大型客车沿S238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郑郭镇广场路口时,撞住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牛某良,致使牛某良经抢救无效死亡。杨某峰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杨某峰和被害方家属达成和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证明、接处警登记表、情况说明、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诊断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肇事调解书、刑事案件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民事判决书;证人马某、牛某平、王某、左某芝、牛某威、牛甲平、牛乙平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峰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杨某峰当庭认罪,积极赔偿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峰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龚光明

审 判 员 陈 矿

审 判 员 刘 辉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