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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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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某某犯贩卖毒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3
摘要:(2015)渑刑初字第239号 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段某某,女,1993年4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河南省渑池县天池镇东天池村六组10号。 辩护人艾红亮,河南晨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渑检公诉刑诉(2015)109号起诉

(2015)渑刑初字第239号

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女,1993年4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河南省渑池县天池镇东天池村六组10号。

辩护人艾红亮,河南晨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渑检公诉刑诉(2015)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娜娜、黄雅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某某及其辩护人艾红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份,叶祥友(另案处理)让被告人段某某为其介绍送毒品的下线人员,被告人段某某通过段某甲认识刘某(另案处理)后,联系刘某为叶祥友送毒,叶祥友与刘某约定每送0.5克左右(价值200元)的毒品,刘某获得30元的好处费。

1、2015年3月27日,韩某某(另案处理)与刘某电话联系购买毒品,刘某与被告人段某某联系,被告人段某某又与叶祥友联系后,让刘某到段某某在渑池县市场街二道街服装门市,叶祥友、段某某给刘某0.5克冰毒(甲基苯丙胺),刘某在渑池县启明路荣鑫宾馆路口处将冰毒卖给韩某某后,得赃款30元自肥。

2、2015年3月29日上午,韩某某(另案处理)与刘某联系购买毒品,刘某与被告人段某某联系后到段某某服装门市,段某某将叶祥友事先给其1克冰毒中0.5克冰毒交给刘某,刘某在渑池县启明路四季春宾馆将0.5克冰毒卖给韩某某后,得赃款30元自肥。

3、2015年3月29日下午,韩某某(另案处理)与刘某联系购买毒品,刘某与被告人段某某联系后到段某某服装门市,段某某将叶祥友事先给其1克冰毒中剩余的0.5克冰毒交给刘某,刘某在渑池县文化街金梦宾馆将0.5克冰毒卖给韩某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某、段某甲、韩某某、张某某、李某的证言,渑池县公安局破案报告、扣押清单,韩某某、张某某、李某尿检呈阳性的现场检测报告书,辨认笔录,视听资料以及被告人段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违反国家有关毒品管理法律法规,贩卖甲基苯丙胺1.5克,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段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段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段某某辩护人认为段某某系从犯,有坦白情节,庭审中认罪悔罪,请求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正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段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8日起至2017年11月27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赵 峰

审 判 员  刘韶兴

代理审判员  王洪召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车雯雯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