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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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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拒不执行判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3
摘要:(2015)渑刑初字第257号 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9年4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陕县原店镇郭家村8组216号。 辩护人王泽义,河南天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渑检公诉刑诉(2015)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

(2015)渑刑初字第257号

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69年4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陕县原店镇郭家村8组216号。

辩护人王泽义,河南天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渑检公诉刑诉(2015)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德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王泽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被告人张某某以租赁合同纠纷被卫某某诉至渑池县人民法院,2013年12月16日渑池县人民法院下达(2013)渑民二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张某某十日内支付卫某某148668元及利息,并承担3500元案件受理费;在该判决生效后,张某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经查,张某某有两辆高档轿车,2014年12月,张某某以自己名下的奥迪轿车抵押借款11万元,未用于履行法院判决。指控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某辩称,我妻子患癌症,把奥迪轿车抵押借款是为给妻子看病。请法庭从轻处理。

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的罪名不持异议,但被告人张某某主观上没有转移财产的故意。其妻子患癌症,把奥迪轿车抵押借款是为给妻子看病。其妻子于2015年4月5日去世。

请求法庭从轻处罚。并向法庭提交被告人张某某妻子的病历及村委证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6日,渑池县人民法院对卫某某诉张洪波、张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3)渑民二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张洪波、张某某十日内支付卫某某148668元及利息,并承担3500元案件受理费。在该判决书生效后,被告人张某某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2月11日向被告人张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14年12月,被告人张某某以自己名下的奥迪轿车抵押借款11万元,用于给其妻子看病,未用于履行法院判决。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卫某某的陈述,且有证人马某某的证言,本院关于卫某某诉张某某租赁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情况报告,本院(2014)渑执字第15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送达回证,渑池县公安局破案报告,张某某妻子的病历、村委证明,被告人张某某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及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及辩护人认为把奥迪轿车抵押借款是为给妻子看病,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酌情考虑。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各被告人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7日起至2016年3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杨爱霖

代理审判员  王洪召

人民陪审员  杨 松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