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张朝东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刘岩、胡某、勇某某、邱某某、张某某、李某某、李某某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3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南宛刑初字第197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朝东,男,197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南阳诚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拆迁办副主任,户籍所在地南阳市宛城区白河镇。因涉嫌寻衅滋事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南宛刑初字第197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朝东,男,197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南阳诚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拆迁办副主任,户籍所在地南阳市宛城区白河镇。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3年9月12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汉冢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放火、故意毁坏财物犯罪,于2013年10月19日经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日由南阳市公安局汉冢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阴某某,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岩,男,1990年9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3年9月28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汉冢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犯罪,于2013年10月19日经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日由南阳市公安局汉冢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胡某,外号“别子”,男,198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南阳诚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拆迁办雇佣职工,住南阳市宛城区汉冢乡汉冢街。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3年9月12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汉冢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放火犯罪,于2013年10月19日经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日由南阳市公安局汉冢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勇某某,男,1975年2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农民工,户籍所在地南阳市宛城区茶庵乡胡李张村,现住南阳市建设路牛王庙社区苏庄村。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3年9月12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汉冢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犯罪,于2013年10月19日经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日由南阳市公安局汉冢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邱某某,男,1981年1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南阳市宛城区溧河乡王堂村。2011年8月10日因寻衅滋事罪被宛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7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于2013年9月26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汉冢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犯罪,于2013年10月19日经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日由南阳市公安局汉冢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某,外号“小黑、”“黑娃、”“黑哥”,男,197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南阳市七里园乡白塔村。2005年因故意伤害罪被南阳市龙区人民法院判处五年有期徒刑,2009年7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3年9月12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汉冢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犯罪,于2013年10月19日经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日由南阳市公安局汉冢分局执行逮捕。2015年3月10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梁某某,男,197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司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镇平县工业南,现住南阳市光武路万家园小区。2009年因寻衅滋事罪被卧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3年9月12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汉冢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犯罪,于2013年10月19日经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日由南阳市公安局汉冢分局执行逮捕。2014年9月10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2年9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唐河县桐河乡桐一村。2013年8月13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涉嫌新的犯罪,于2013年9月12日经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批准逮捕,于同日由南阳市公安局汉冢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南阳市七里园乡白塔村。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3年9月12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汉冢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犯罪,于2013年10月19日经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日由南阳市公安局汉冢分局执行逮捕。于2013年11月1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汉冢分局监视居住。2014年7月25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南阳市卧龙区潦河镇林岗。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3年9月12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汉冢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犯罪,于2013年10月19日经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日由南阳市公安局汉冢分局执行逮捕。2014年4月11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南阳市卧龙区七一路,现住南阳市建设路建设新村。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3年9月27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汉冢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犯罪,于2013年10月19日经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日由南阳市公安局汉冢分局执行逮捕。2014年3月26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邢某甲,男,196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南阳市宛城区汉冢乡汉冢村汉冢。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3年9月13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汉冢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毁坏财物犯罪,于2013年10月19日经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日由南阳市公安局汉冢分局执行逮捕。2014年3月12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外号“木撒”),男,1991年12月17日出生,回族,初中毕业,农民,住南阳市宛城区黄台岗镇高堂村。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3年10月21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汉冢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犯罪,于2013年11月21日经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日由南阳市公安局汉冢分局执行逮捕。2014年10月20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屠某某(别名“亮亮”),男,198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南阳市宛城区茶庵乡郑营村。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3年10月21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汉冢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犯罪,于2013年11月21日经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日由南阳市公安局汉冢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胡某某、夏某某,河南子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段某某,男,1995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南阳市宛城区白河镇小盆窑新庄。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3年10月16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汉冢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犯罪,于2013年11月21日经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日由南阳市公安局汉冢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男,199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农民,住南阳市卧龙区英庄镇。2013年9月1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