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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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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3
摘要:(2015)渑刑初字第253号 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侯某某,女,1985年3月6日出生,汉族,专科毕业,无业,住河南省渑池县城关镇新文西区1号楼1单元4楼西户。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渑检公诉刑诉(2015)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某某犯盗窃罪,于2

(2015)渑刑初字第253号

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侯某某,女,1985年3月6日出生,汉族,专科毕业,无业,住河南省渑池县城关镇新文西区1号楼1单元4楼西户。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渑检公诉刑诉(2015)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某某盗窃罪,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韶伟、李卓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4年7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侯某某在渑池县韶园乘坐杨某(李佳)驾驶的摩托车回家,途中将杨某手提包中的苹果5S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4180元。2015年2月6日被告人侯某某被抓获归案。案发后赃物已追缴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渑池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受案登记表,被害人杨某的陈述,证人张某某的证言,渑池县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破案报告,情况说明,渑池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涉案被盗物品的价格鉴定意见及被告人侯某某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苹果5S手机一部,价值418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侯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涉案被盗财物已追缴失主,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侯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上述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赵 峰

审 判 员  刘韶兴

代理审判员  王洪召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左小慧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