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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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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3
摘要: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西刑初字第215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某某,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15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峡县看守所。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西刑初字第215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15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峡县看守所。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5)1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建涛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国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1年11月一天夜里,被告人贾某某驾驶两轮摩托车到西峡县五里桥镇孔沟村周沟组王某某家房后意蜂养殖园内,将王某某养殖的4箱意蜂及4个蜂箱盗走;

2.2011年11月一天夜里,被告人贾某某驾驶两轮摩托车到西峡县五里桥镇白河村赤水沟陈某某蜜蜂养殖园内,将陈某某照看蜜蜂的简易房门锁撬开,将五个空的蜜蜂蜂箱盗走;

3.2012年6月一天夜里,被告人贾某某驾驶两轮摩托车到西峡县回车镇石梯村八迭河边冯某某的意蜂养殖园内,将养殖的三箱意蜂及蜂箱盗走;

4.2015年2月一天夜里,被告人贾某某驾驶两轮摩托车到西峡县五里桥镇燕岗村将曹某某养殖的三箱意蜂及蜂箱盗走。

经鉴定,被告人贾某某盗窃蜜蜂价值人民币2680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现场照片、书证,证人李某某证言,被害人王某某等人陈述,被告人贾某某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户籍证明、报案证明、到案证明、前科查询证明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贾某某对起诉书指控其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1.2011年11月一天夜里,被告人贾某某驾驶两轮摩托车窜到西峡县五里桥镇孔沟村周沟组王某某家房后意蜂养殖园内,将王某某养殖的4箱意蜂及蜂箱盗走。2015年7月14日,王某某到贾某某蜂园发现自己被盗的4箱意蜂蜂箱后报警,4箱意蜂及蜂箱已于7月17日返还给王某某。

2.2011年11月一天夜里,被告人贾某某驾驶两轮摩托车窜到西峡县五里桥镇白河村赤水沟陈某某蜜蜂养殖园内,将陈某某照看蜜蜂的简易房门锁撬开,将5个空的蜜蜂蜂箱(价值400元)盗走。

3.2012年6月一天夜里,被告人贾某某驾驶两轮摩托车到西峡县回车镇石梯村八迭河边冯某某的意蜂养殖园内,将养殖的3箱意蜂及蜂箱盗走。案发后3箱意蜂及蜂箱已于7月17日返还给冯某某。

4.2015年2月一天夜里,被告人贾某某驾驶两轮摩托车窜到西峡县五里桥镇燕岗村,将曹某某养殖的3箱意蜂及蜂箱盗走。案发后于7月17日返还给曹某某1箱意蜂及蜂箱。

经鉴定,被告人贾某某盗窃上述物品价值人民币2680元。

被告人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贾某某的亲属自愿代其赔偿上述四名被害人损失合计1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对贾某某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现场照片,被害人王某某、陈某某、冯某某、曹某某等人陈述,被告人贾某某供述,证人李某某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户籍证明、报案证明、到案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发还物品清单等书证,谅解书及收到条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并经当庭质证认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支持。贾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盗窃的物品部分已返还给被害人,且其亲属代为向被害人赔偿了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贾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建涛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