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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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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3
摘要: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鹿少刑初字第95号 公诉机关鹿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某某,男,197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鹿邑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5年4月3日被鹿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鹿少刑初字第95号

公诉机关鹿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7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鹿邑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5年4月3日被鹿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16日经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鹿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鹿邑县看守所。

辩护人孙艳丽,鹿邑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公诉刑诉(2015)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丽、王永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某及其辩护人孙艳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5年2月24日13时许,被告人宋某某与本村村民宋某乙因矛盾发生吵架、厮打,后被群众拉开,宋某乙及其儿子宋某甲回家后,被告人宋某某从家中掂一把菜刀到宋某乙家门口叫骂并跺门,宋某甲开门后,宋某某用菜刀将宋某甲头部和颈部砍伤。经法医鉴定宋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公诉机关提供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及辩解,宋某甲的伤是其用菜刀砍的,认罪伏法,知道错啦,非常后悔,让家人尽力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希望政府对我宽大处罚。

辩护人孙艳丽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宋某某有如下从轻处罚情节,1.本案发生受害人有一定责任。受害人家人摔了被告人家的大瓦,矛盾激化,引起本案发生。2.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无前科,真诚悔罪。3.被告人家庭情况特殊,其妻子系聋哑人,两个幼子,被告人是家里的支柱。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4日13时许,被告人宋某某与本村村民宋某乙因矛盾发生吵架、厮打,后被群众拉开,宋某乙及其儿子宋某甲回家后,被告人宋某某从家中掂一把菜刀到宋某乙家门口叫骂并跺门,宋某甲开门后,宋某某用菜刀将宋某甲头部和颈部砍伤。经法医鉴定宋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害人宋某甲受伤后在鹿邑县真源医院住院治疗十五天,花医疗费8097.77元。

另查明,本案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宋某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宋某某刑事责任的同时,要求赔偿其损失十万元。后经双方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宋某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宋某甲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四万元,放弃其它诉讼请求并撤回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宋某甲对被告人宋某某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于2015年2月24日中午在本村村民宋乃志家陪客酒后回到家中,见家中院里的大瓦被人弄烂、电视机锅子被人弄毁,不知谁弄的就骂街。宋某乙不让骂,发生争吵。宋某乙的儿子宋某甲后来感到,宋某乙拿着砖头,宋某甲拿着大瓦,翁到家中,其也拿一把铁锨,在其家被人捞开,架没打起来,被群众各自劝回家。后来其越想越气,加上喝点酒,就情绪激动,从自家厨房里掂一把家用的菜刀,去找宋某乙理论。见宋某乙家大门关着,在宋某乙的家门口骂了几句,见宋某甲开门出来,宋某甲用拳脚打其,就用手中的菜刀照宋某甲头上砍一刀,之后划伤在宋某甲脖子上,当时刀把子也砍断了,就顺势把刀把子扔在现场了。就砍宋某甲一刀,用力有点大,刀把子都砍断了,可能造成宋某甲一刀两处受伤。

被害人宋某甲的陈述,证实其2015年2月24日下午3时许,听别人说其父宋某乙与宋某某吵架,赶到现场,见他俩相互厮打,其母亲去拉架,宋某某打其母亲头上一拳。其上前拉架,被宋某某用铁锨拍到大腿根处,后来被人来开,各自回家。大约过了十分钟,宋某某在外面跺着其家的大门骂,其把大门打开,刚走出大门一步,宋某某就用手中的菜刀砍他,一刀砍在后脑勺上,一刀砍在左侧脖子处,被砍倒在地,后来的情况就不知道。

3.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2月24日下午2点左右的时候,因宋某某骂其公爹宋天玉,其丈夫宋某乙不让骂,发生争吵,宋某某就拿起一把铁锨要拍宋某乙,其就去拉宋某某,宋某某就捅了她一拳,又往其头上打了一下。宋某甲到了之后,宋某某就要用铁锨拍宋某甲,这时周围的邻居就把他们拉开。邻居把宋某乙拉回家锁住大门,其在屋里劝宋某乙,这时候宋某某就在外面跺我家的大门并且大骂,宋某甲听到就去开大门,大门刚开其就看到宋某某一刀把宋某甲砍倒在地上,宋某甲倒地后,宋某某又一刀砍在宋某甲的脖子上了,其就喊叫,宋某某就跑了,看到宋某甲身上都是血,同村村民就打“110”报警了。

4.证人宋某乙证言,证实2015年2月24日下午,与本村村民宋某某因琐事发生争吵,宋某某拿一铁锨要打他,被本村村民宋某丁、宋国建拦住了,后来其儿子宋某甲、女儿宋雪丽也去了,都被宋某丁、宋国建劝回家了,并关上大门。一会儿听到宋某某又到其家大门口骂,就要出去,被宋某丁捞着不让出去,宋国建捞着宋某甲,后来因为其家的狗咬宋国建,宋国建松了宋某甲,宋某甲就开门出去了,一会听到说砍着人啦,其和宋某丁才出去,一看宋某甲被砍倒在地上,头上、身上流了好多血,宋某某也跑了,其就报警了。

5.证人宋某丙证言,证实内容基本同证人宋某乙的证言一致。

6.证人宋某丁证言,证实其于农历2015年正月初六下午一点左右,看见堂兄弟宋某乙、宋某某在宋某某家门口吵架,争吵时宋某乙的儿子宋某甲过去,也和宋某某吵了起来,其就劝架让双方回家不让再出来,其就在宋某乙家中和宋某乙说话。听到外边有人说砍着人了,就和宋某乙一起从屋里出来,在宋某甲家门口其看到宋某甲在地上躺着,其妻子孙秀莲捂着宋某甲的脖子,其没看到宋某某,后来别人就找车把宋某甲送到医院去了。宋某甲的伤是宋某某砍的。

7.证人宋某的证言,证实农历2015年正月初六,吃过中午饭大概是一点多,其饭后没事在村里水泥路上溜着玩,就看到宋某乙、宋某甲和宋某某正在宋某某家门口吵架。其就拉着宋某乙把他劝走,宋某丁把宋某某拉到他家,把门关上不让他出来。其就拉着宋某乙回家,不一会宋某丁把宋某甲也拉回家,其就和宋某丁、宋某甲、宋某乙到屋里说话,正在说话时听见宋某某在门口骂着跺门,宋某甲就出去,其就拉宋某甲,在院子里被宋某甲家的狗咬着啦,其就松手,宋某甲就把门开开了,宋某某拿着把菜刀就朝宋某甲头上砍,连砍两刀把宋某甲砍倒在地上,宋某某就跑了,后来别人找车把宋某甲送到医院去了。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