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鹿刑初字第112号 公诉机关鹿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亳州市。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7月25日被鹿邑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其在逃,于2014年12月17日被郑州市铁路乘警支队抓获,于2014年12月19日被鹿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12月30日经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年12月31日由鹿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鹿邑县看守所。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刑诉(2015)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邱维、王永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被害人杨某甲及其诉讼代理人李素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某在鹿邑县骏迈肥业有限公司担任销售经理期间,自2011年6月份至10月份,利用其经手、推销公司复合肥、领取货款(物)的职务便利,从客户李锋、朱建华、王志龙处分别领取货款10000元、36500元、56380元,扣除2012年9月1日还现金10000元和2000元罚款,其将下余90880元货款非法占为己有。经鹿邑县骏迈肥业有限公司多次催要,其拒不退还。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害人杨某甲及其诉讼代理人请求法院依法从重处罚。 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辩解称因肥料质量上有不达标的,找关系花一部分,愿意赔偿损失,并表示认罪,要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某在鹿邑县骏迈肥业有限公司担任销售经理期间,自2011年6月份至10月份,利用其经手、推销公司复合肥、领取货款(物)的职务便利,从客户李锋、朱建华、王志龙处分别领取货款10000元、36500元、56380元,扣除2012年9月1日还现金10000元和2000元罚款,其将下余90880元货款非法占为己有。经鹿邑县骏迈肥业有限公司多次催要,其拒不退还。 经本院调解,现被告人杨某某亲属一次性赔偿被害人鹿邑县骏迈肥业有限公司肥料款人民币50000元。被害人鹿邑县骏迈肥业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杨某甲表示谅解,要求法庭对被告人杨某某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2011年我应聘到鹿邑县骏迈肥业有限公司工作,我往朱建华那推销了51吨复合肥,每吨2500元,共计127500元,交给公司90000多元,还欠30000多元;往杨从申那推销11.4吨,每吨2600元,共计29640元,交给公司12000多元,还欠17000多元没交到公司;往王志龙那推销了27吨复合肥,每吨2820元,共计76380元,交给公司20000元,剩下56380元没有交到公司;往李锋那推销101.25吨,每吨2300元,共计232875元,交给公司95000元,我又从李锋那拿走10000元,剩下的货物全部退到公司了。化肥卖到亳州到农户手里,质监部门工商局检测之后,发现化肥出现问题,第一起是卫岗镇的李龙婉出现质量问题,然后公司杨某甲委托我去卫岗去处理,处理的钱不够,杨某甲说的回到公司再给我报销。之后化肥接二连三的出现问题,客户王志龙买的化肥也是工商局的抽检化验不合格,然后公司派我去处理的,花了是6900元,都是给王志龙协调事花的钱,单据开之前,我给杨某甲说了这些质量问题事之后他让我一定销售完,中间的花费处理事的钱她让我先从客户那借去一部分,处理好后再给我结账。没有单据的有8000多元,我给厂里说了。朱建华的36500元,当时是有一车化肥拉到一个客户那钱没要回来,为了充账,他先给我打的条子,一个五千的条,一万的借条。还有一笔账,是为了处理客户因为化肥的事,防止他们上公司闹事上访我去处理摆平的,花了五千多因为化肥质量的问题,杨某甲定的一亩地包赔300元,开的有手续,手续不知道放哪了。我实际花费加在一起已经超出这90880元,这不仅有化肥钱还有包赔的钱,实际金额应该是十多万。还有些钱都处理事请吃饭了,没有票据。 2.被害人杨某甲的陈述,杨某某自2011年5月份下旬被我公司聘用,负责销售工作,月薪3000元,另补助300元电话费,差旅费实报实销,他在我公司期间发展了四个客户,朱建华发了51吨复合肥,每吨2500元,共计货款127500元,杨某某付给骏迈公司91000元,下欠货款36500元。杨从申发了11.4吨,每吨2600元,共计29640元,已付12200元,下欠17440元。王志龙发了27吨,每吨2820元,共计76380元,已付20000元,下欠56380元。李锋发了101.25吨,每吨2300元,共计232875元,已付95000元,杨某某从李峰处拿走1万元。上述四人欠货款110320元都给杨某某了,杨某某没给公司,杨某某在客户那里打的有收条。 3.证人曾某某的证言,我在骏迈肥业公司担任出纳会计,杨某某在2011年6月份到2011年10月份在我公司工作,通过账目查询,2011年8月23日杨某某从公司拉走27吨复合肥,单价每吨2829元,总货款76380元,王志龙预付货款20000元,下欠56380元,我们公司在2012年元月份回访客户时候发现,杨某某把下欠的56380元领走了,而杨某某没有把56380元上交到公司,王志龙提供有收条。2011年9月23日杨某某往李锋处拉复合肥101.25吨,后退货46.25吨,还剩55吨复合肥,每吨2100元,总价值115500元,收回货款105000元,下欠10000元被杨某某拿走了,杨某某给李锋打的有收条。2011年9月28日至2011年10月4日杨某某共给朱建华送了51吨,每吨2500元,总货款127500元,已收货款91000元,下欠36500元被杨某某拿走了,杨某某给朱建华打的有收条。杨从申是我们公司的业务员,杨某某从杨从申手中拿走了17440元肥料,给处理掉了,杨某某没有给杨从申钱,也没有上交公司。 4.证人王某某的证言,我进过骏迈肥业的肥料,是杨某某负责我们这片区的销售业务员,我交给杨某某76380元的货款,杨某某给我打的有收条。后来工商、质检部门对骏迈的肥料抽检过,有一项不合格,后来没有进行处罚。 5.证人杨某某的证言,2011年的时候,杨某某在我们淝河镇店集行政村有个农资门市部,杨某某把这批17440元的肥料拉到自己的农资门市部卖掉了,钱没给我,也没有交给公司,杨某某给公司打的有欠条。 6.证人李某的证言,2011年11月份,我和骏迈肥业公司发生业务的时候是杨某某来找我联系的,断断续续持续了两年,直到去年因为骏迈肥业公司的人找我来进行客户暗访,发现杨某某收了货款没有往公司上交,我和骏迈肥业的业务就断了。杨某某从我这里拿走了一万元货款,当时他说由他负责给公司,他给我打的有收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