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涧刑公初字第146号 公诉机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飞,无业。2015年4月1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洛阳铁路公安处洛阳车站派出所抓获后寄押于洛阳铁路公安处看守所,2015年4月3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洛涧检刑诉(2015)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飞犯诈骗罪,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武江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被告人高飞用霍红的身份证在洛阳市涧西区南昌路申泰大厦注册开办中传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对外名称为中传艺考,主要对艺术类高中生进行高考前辅导。 2011年7月,被告人高飞对在其培训班学习的赵媛的父亲赵某、母亲彭继香谎称有能力让赵媛考上中国音乐学院、中央音乐学院、北京舞蹈学院、中央民族大学四所大学,承诺无论文化课和专业课过不过,只要交30万元费用,就能保证赵媛上四所院校中的一所。赵某夫妇二人轻信后于2011年10月26日、2011年12月7日分两次给高飞账号汇款10万元、20万元,共计30万元。后高飞没有为赵媛办成上学事宜,赵媛自己考上河南欧亚学院。为继续掩盖骗局,高飞承诺将赵媛从河南欧亚学院转学至中国音乐学院,并于2013年1月交给赵某夫妇一张盖有中国音乐学院印章的转入入学通知书,赵某一家三口持该通知书到北京报到,期间,高飞承认通知书系伪造。高飞收到该30万元后用于归还欠款、支付培训班房租、教师工资及个人开支。案发后,高飞返还赵某家115000元。 2013年,被告人高飞对在其培训班学习的王晓倩的父亲王某、母亲高某谎称能找关系让王晓倩上海南大学,王某夫妇轻信后于2013年6月30日给高飞存折一本,高飞于当日分两次从该存折上取款57000元。被告人高飞在取得该笔款项后并未用于王晓倩上海南大学事宜,而是用于自己挥霍,部分用于培训班经营。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飞诈骗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处。 庭审中被告人高飞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并表示认罪。 经审理查明,2009年,被告人高飞用霍红的身份证在洛阳市涧西区南昌路申泰大厦注册开办中传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对外名称为中传艺考,主要对艺术类高中生进行高考前辅导。 2011年7月,被告人高飞对在其培训班学习的赵媛的父亲被害人赵某、母亲彭继香谎称有能力让赵媛考上中国音乐学院、中央音乐学院、北京舞蹈学院、中央民族大学四所大学,承诺无论文化课和专业课过不过,只要交30万元费用,就能保证赵媛上四所院校中的一所。赵某夫妇二人轻信后于2011年10月26日、2011年12月7日分两次给高飞账号汇款10万元、20万元,共计30万元。后高飞没有为赵媛办成上学事宜,赵媛自己考上河南欧亚学院。为继续掩盖骗局,高飞承诺将赵媛从河南欧亚学院转学至中国音乐学院,并于2013年1月交给赵某夫妇一张盖有中国音乐学院印章的转入入学通知书,赵某一家三口持该通知书到北京报到,期间,高飞承认通知书系伪造。高飞收到该30万元后用于归还欠款、支付培训班房租、教师工资及个人开支。公安机关立案前,高飞返还赵某家115000元。 2013年,被告人高飞对在其培训班学习的王晓倩的父亲被害人王某、母亲高某谎称能找关系让王晓倩上海南大学,王某夫妇轻信后于2013年6月30日给高飞存折一本,高飞于当日分两次从该存折上取款57000元。被告人高飞在取得该笔款项后并未用于王晓倩上海南大学事宜,而是用于自己挥霍,部分用于培训班经营。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高飞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亲笔供词,被害人赵某、王某、高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姚某、仝建霞、宋某、辛某、霍某甲、霍某乙的证言,收条、网上银行转账记录,协议、转入学通知书,银行交易明细、取款凭条,还款情况说明、归案情况说明及被告人高飞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飞犯骗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高飞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高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八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日起至2021年3月3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未退赔赃款依法追缴后返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康 理 审 判 员 贺春辉 人民陪审员 刘丽群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 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