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涧刑公初字第269号 公诉机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无业。2014年7月15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犯罪被重庆铁路公安处重庆北车站派出所抓获,2014年7月21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长安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长安路分局逮捕,2014年8月8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长安路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8月7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长安路分局监视居住。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洛涧检刑诉(2015)2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0月22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沂、武江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于2010年8月30日在交通银行办理了一张银联沃尔玛信用卡普卡,卡号为:60×××48,并签订了信用卡领用协议,之后多次使用该卡进行交易消费,但未按照信用卡约定在到期前归还全部欠款,经过交通银行洛阳分行多次电话、短信等方式催收,拒不归还银行欠款。截止2014年3月4日,透支本金为22231.7元,利息和滞纳金为10286.72元。 2014年7月25日被告人陈某某家属将所欠银行款项34721元全部结清。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陈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的报案材料及公安机关对王村的询问笔录,交通银行沃尔玛信用卡申请表及被告人陈某某的工作证明,交通银行信用卡中心发卡初审检查表,被告人陈某某的信用卡交易明细,催收记录,还款证明,抓获经过及被告人陈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银行卡,并经银行多次催收后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案发后已退还透支款项,对其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上述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贺春辉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