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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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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3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涧刑公初字第175号 公诉机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无业。2015年3月24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重庆路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4月3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重庆路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涧刑公初字第175号

公诉机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无业。2015年3月24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重庆路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4月3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重庆路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安县看守所。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洛涧检刑诉(2015)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沂、酒松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4日7时许,在洛阳市涧西区南华公寓小区内,被告人马某某用菜刀将正在对其执行法院判决的伊川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陈某砍伤。经鉴定,陈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马某某及其家属与陈某达成和解,陈某对马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希望对马某某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且有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人证言,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相关照片,诊断证明书,情况说明,执行申请书,法律文书生效证明书,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抓获经过,辨认照片,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谅解书,收条,被告人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暴力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某某系初犯,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一、三款、第七十三条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范映晖

审 判 员  何恒飞

人民陪审员  于国军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会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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