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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王治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3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涧刑公初字第44号 公诉机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治,系洛阳市涧西区城乡建设局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公室主任。2014年10月19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长安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涧刑公初字第44号

公诉机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治,系洛阳市涧西区城乡建设局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公室主任。2014年10月19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长安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长安路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灏,河南润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符红军,河南丹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洛涧检刑诉(2015)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治犯诈骗罪,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期间公诉机关补充侦查,建议延长审理期限一次,2015年7月27日,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洛涧检刑追诉(2015)2号追加起诉决定书,对被告人王治进行追加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叶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治及其辩护人王灏、符红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王治以公务人员(洛阳市涧西区珠江路办事处副主任、涧西区城乡建设局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公室主任)的身份作诱饵,承诺自己有能力帮助他人购买位于洛阳市高新区孙旗屯村龙鳞路周山新城小区的经济适用房为幌子,通过身边同学、同事等人对外进行宣传,先后骗取被害人周某8万元、田某5万元(王治母亲退还2万元)、刘某乙15万元、于某15万元。案发后,王治家属替其归还被害人周某8万元。

2014年2月,被告人王治慌称自己的工作单位涧西区城乡建设局有工程项目,财政拨款不足需要单位人员集资,向被害人王某乙先后两次借款17万元,在双方约定期限到期后,被告人王治还给被害人王某乙9000元,之后即联系不上。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追加指控,2012年4月至2014年3月,被告人王治利用其担任洛阳市涧西区珠江路办事处副主任、洛阳市涧西区城乡建设局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公室主任的公务人员身份,对外宣称其有能力帮人购买位于周山新城的经济适用房为诱饵,分别骗取被害人符某、姜某、王某丙、张某丙每人各15万元人民币,合计60万元。之后,王治以种种理由往后拖延,后潜逃,其将赃款已挥霍。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处。

被告人王治对指控的数额没有异议,但辩解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借款打的有借条,约定有利息,所借款项和经济适用房没有关系,均用于资金周转,不属于诈骗,属于民间借贷。退还王某乙的数额大概是30000元,并不是9000元。

被告人王治的辩护人辩称,起诉书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罪名不能成立,理由如下:1、指控被告人王治以公务人员的身份作为幌子,没有直接的证据证明,也没有证据证明王治有能力帮他人购买经济适用房。单位是否集资,与王治向王某乙的借款无关。2、王治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借款后向被害人打有借条,约定利息,并还过王某乙部分利息,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而属于民事行为。3、王治认罪态度诚恳,没有前科,主观恶性不大。综上,建议对王治按无罪进行处理。

经审理查明,一、被告人王治以为他人购买经济适用房名义实施诈骗的犯罪事实如下:2012年至2014年3月期间,被告人王治利用洛阳市涧西区珠江路办事处副主任、涧西区城乡建设局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公室主任的身份,承诺自己有能力帮助他人购买位于洛阳市高新区孙旗屯村龙鳞路周山新城小区的经济适用房,通过身边亲戚朋友对外进行宣传,先后骗取被害人周某8万元、田某5万元(案发前,王治家属代王治退还田某2万元)、刘某乙15万元、于某15万元、符某15万元、姜某15万元、王某丙15万元、张某丙15万元。之后,王治以种种理由往后拖延,后潜逃。案发后,王治家属代其归还被害人周某8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支持:

1、被告人王治在公安机关供认,2007年下半年,王治到珠江路办事处担任副主任,2013年3月调到涧西区建设局担任建设局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公室主任。2014年3月17日,从单位请假,2014年4月底到四川省绵阳市寻找发展机会。2014年5月因父亲有病回到洛阳半个月,6月中旬又回到绵阳看项目。王治因炒黄金,有资金需求,借过符某、姜某等十几个人的钱,共有200多万元,用于资金周转。

2、被害人周某的陈述证明,2012年8月初,周某女儿韩某的同事戚某在办公室说朋友王治手里有几套周山新城的经济适用房,问有人要没有。周某了解到王冶是珠江路办事处的公务员,王治的父母以前也是公务员。周某便让戚某跟王治说要一套经济适用房,后于2012年8月16日通过银行给王治转了8万元,其中有2万元是王治的好处费,王治给周某写了一张收据,并说年底交房。2014年8月初,周山新城交款期到,联系不到王治,便报警了。2014年12月30日,王治的母亲李素华与周某联系,让周某按李素华的要求在一份调解协议上签字,并按照协议书的内容抄了一份谅解书,内容是王治收到的8万元是民间借贷,有1分5的月息,不是经济适用房的预付款,周某收到李素华归还的8万元后,撤回案件,不再追究王治的任何民事刑事责任。周某急着想把被骗的8万元要回,便按要求签了协议,写了谅解书,李素华把8万元还给了周某。

3、被害人田某的陈述证明,2014年1月初,田某通过张某甲认识了自称是房管局公务员的王治,王治称能帮田某购买经济适用房,需要交5万元的好处费。2014年1月12日,田某与丈夫马某带着5万元现金到涧西区湖北路综合大楼见到了张某甲和崔某甲,崔某甲把田某和张某甲带到了三楼的一个办公室见到王治。王治说田某不符合买经济适用房的条件,但他有关系可以买到,让田某交5万元的费用,并说4月份差不多能办好。后田某当着张某甲、崔某甲和马某的面将5万元交给了王治,王治打了一张收到5万元的收条,让田某回去等通知。2014年4月,田某向王治问房子办理情况,王治称正在办理。2014年8月初,田某打不通王治的电话,便和马某到涧西区湖北路综合大楼三楼找王治,发现王治已经一个月没有上班。问隔壁办公室的人,才知道王治骗了好多钱,好多人都在找他。后田某通过崔某甲联系到王治,王治称房子办不了,等有钱了把钱还给田某。在田某的催要下,王治让其母亲在10月6日和10月15日各归还田某1万元。到10月下旬,田某联系不到王治,便报案了。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