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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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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3
摘要: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西刑初字第216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某,男。2010年6月24日,许某某犯诈骗罪,被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因涉嫌犯诈骗罪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西刑初字第216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2010年6月24日,某某犯诈骗罪,被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6月12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峡县看守所。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5)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琳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国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11日,被告人许某某伙同曹某某(另案处理)乘坐张某某(在逃)驾驶的苏JMM295面包车,从西安到西峡后在摩托车城买一辆豪爵125型二轮摩托车,后许某某与曹某某驾驶摩托车沿312国道行驶,当日18时许,二人行至丹水镇附近,看到被害人郑某驾驶的天然气罐车后,曹某某给张某某打电话,让其在天然气罐车前迫使罐车降低车速,遂主动用摩托车的保险杠与罐车碰撞,摩托车倒地,随后拦住该车称造成曹某某受伤,要求到医院治疗,后又提示到医院麻烦,经商量后郑某赔许某某人民币5000元,两人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物证照片,书证,被害人郑某的陈述,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证人王建华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户籍证明、到案证明,前科材料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许某某对起诉书指控其犯诈骗罪的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1日,被告人许某某伙同曹某某(另案处理)乘坐张某某(在逃)驾驶的苏JMM295面包车,从西安到西峡后在摩托车城买一辆豪爵125型二轮摩托车,准备用这辆摩托车以“碰瓷”的手段实施诈骗,后许某某与曹某某驾驶摩托车沿312国道行驶,当日18时许,二人行至丹水镇附近,看到被害人郑某驾驶的天然气罐车后,曹某某给张某某打电话,让其在天然气罐车前迫使罐车降低车速,遂主动用摩托车的保险杠与罐车碰撞,摩托车倒地,随后拦住该车称造成曹某某受伤,要求到医院治疗,后又提示到医院麻烦,不如掏钱解决,经商量后郑某给许某某人民币5000元此事作罢,后两人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

另查明:2015年6月11日,交警接到被害人报案后,将许某某抓获。

2015年9月14日公安民警将扣押许某某的4000元现金发还被害人郑某。

上述事实,有物证照片,书证,被害人郑某的陈述,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证人王建华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户籍证明、到案证明,前科材料,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并经当庭质证认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许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涉案赃款被依法扣押后退赔被害人,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被告人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可作为从重处罚的量刑情节考虑。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许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2日起至2015年11月11日止。)

二、没收作案工具红色豪爵125型摩托车一辆。(发动机号:F491-BD068874;车架号:LC6PCJ2M5E0022462)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 琳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