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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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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林伟等二十一人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3
摘要:(2015)豫法刑四终字第29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林伟,男,1987年5月18日出生。2005年8月18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元。2013年5月12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9

(2015)豫法四终字第29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林伟,男,1987年5月18日出生。2005年8月18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元。2013年5月12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海斌,河南安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志龙,男,1989年9月24日出生。2013年6月9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程鹏宾,男,1985年1月20日出生。2013年5月16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申关英,男,1989年11月15日出生。2013年5月12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程高峰,男,1981年11月2日出生。2013年5月16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先锋,男,1981年11月25日出生。2011年12月30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13年9月5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顾凤翔,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强,男,1991年5月22日出生。2013年7月25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长军,男,1987年10月5日出生。2013年5月16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宋福庆、曹慧晶,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海刚,男,1979年3月2日出生。2013年5月16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国峰,男,1979年5月22日出生。现羁押于安阳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郝海宾,男,1987年5月2日出生。2013年7月3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王红旗,男,1989年4月13日出生。2013年5月12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王春太,男,1985年5月18日出生。2013年5月12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程海虎,男,1986年4月23日出生。2013年5月16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王海伟,男,1986年7月14日出生。2005年8月3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3年5月12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程朋丰,男,1988年2月4日出生。2013年5月16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任兰飞,男,1988年7月13日出生。2013年5月16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程振卫,男,1985年12月7日出生。2013年5月16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程雪东,男,1989年7月15日出生。2013年5月16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李会君,又名朱红路,男,1985年10月21日出生。2013年5月17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申志刚,男,1984年5月3日出生。2013年5月16日因涉嫌盗窃犯罪临时羁押于泰州市看守所,同年5月17日被刑事拘留,6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县看守所。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何林伟、王红旗、郭志龙、王春太、程海虎、王海伟、程朋丰、程鹏宾、任兰飞、申关英、程高峰、程振卫、程雪东、王先锋、李强、李长军、王海刚、刘国峰、李会君、申志刚、郝海宾犯盗窃罪一案,于二○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作出(2014)安中刑一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何林伟、郭志龙、程鹏宾、申关英、程高峰、王先锋、李强、李长军、王海刚、刘国峰、郝海宾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1、2011年4月初,被告人何林伟、郭志龙、杨志锋(另案处理)窜至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河北唐银钢铁有限公司工地,盗窃喷煤车间控制室和四号高炉煤气除尘室的AB牌PLC模块136块和光纤交换机两台。后卖给申志刚,赃款分后挥霍。经物价鉴定:被盗模块和光纤交换机价值人民币1,071,224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公安机关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2011年4月5日,唐银钢铁公司绵××报案的情况。

(2)证人商××、绵××的证言,证实唐银钢铁公司工地被盗PLC模块136块和光纤交换机两台的情况。

(3)公安机关制作的唐银钢铁公司被盗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4)唐银钢铁公司PLC模块价目表和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安县价认(2013)130号价格鉴定,证实唐银钢铁公司被盗模块和光纤交换机价格为1,071,224元。

(5)被告人何林伟、郭志龙对该起事实供认不讳。

2、2011年4月24日夜,被告人何林伟、程朋丰、程雪东、程海虎窜至河北省承德市宽城县承德盛丰钢铁有限公司自动化设备安装工地,在自动化设备室盗窃西门子牌PLC模块43块,后卖给申志刚,赃款分后挥霍。经物价鉴定:被盗模块价值人民币113,867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公安机关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2011年4月25日,盛丰钢铁公司于××报案的情况。

(2)证人于××的证言、盛丰钢铁公司被盗模块清单,证实2011年4月24日夜,该公司工地被盗PLC模块43块的情况。

(3)公安机关制作的盛丰钢铁公司被盗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4)公安机关调取的住宿记录,证实何林伟、程朋丰、程雪东、程海虎、郭志龙于2011年4月23日晚入住宽城永红旅馆,25日7时退房的情况。

(5)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安县价认(2013)120号价格鉴定,证实盛丰钢铁公司被盗模块价格为113,867元。

(6)被告人何林伟、程朋丰、程雪东、程海虎对该起事实均供认不讳,并有同案被告人郭志龙予以证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