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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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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乙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3
摘要: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沈刑初字第47号 公诉机关沈丘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甲,男,1977年12月24日出生。 诉讼代理人褚华伟,沈丘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人唐某乙,男,1987年9月4日出生于河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沈刑初字第47号

公诉机关沈丘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甲,男,1977年12月24日出生。

诉讼代理人褚华伟,沈丘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人唐某乙,男,1987年9月4日出生于河南省沈丘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2月13日被沈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经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3月5日被沈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沈丘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磊,河南裕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沈丘县人民检察院以沈检公诉刑诉(2015)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乙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甲依法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华超、马广路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甲及其诉讼代理人褚华伟、被告人唐某乙及其辩护人刘磊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3年12月19日16时许,被告人唐某乙与同村村民唐某甲因琐事在村内发生纠纷,并引起厮打,在厮打过程中唐某乙持菜刀将唐某甲左前臂砍伤,经法医鉴定唐某甲的伤情为轻伤一级。

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伤情鉴定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唐某乙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甲诉称,由于被告人唐某乙的犯罪行为给其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请求追究被告人唐某乙故意伤害罪刑事责任的同时,依法判令被告人唐某乙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康复费、鉴定费等费用共计20万元,并提交有医疗费票据等有关证据。

被告人唐某乙辩称,我自愿认罪,请求法庭对我从轻处罚。

辩护人刘磊的辩护意见是,本案被害人有重大过错,依法应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乙具有自首情节,悔罪态度好,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唐某乙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9日16时许,被告人唐某乙与同村村民唐某甲因打牌在村内发生纠纷,并引起厮打,在厮打过程中唐某乙持菜刀将唐某甲左前臂砍伤,经法医鉴定唐某甲的伤情为轻伤一级。

2014年12月26日被告人唐某乙到沈丘县公安局范营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日被沈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2月13日唐某乙与唐某甲再次发生打架,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被沈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甲伤后在周口协和骨科医院住院治疗4天,花费医疗费用21053.66元,包含被告人唐某乙家人于2013年12月19日为其支付的医疗费用1246元;在沈丘县中医院住院治疗9天,花费医疗费用1980.66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交及被告人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

1、被害人唐某甲的陈述:“2013年12月19日下午,俺几个人在唐某丙家里打牌,当时打牌时几个人说唐某乙耍赖了,要唐某乙退钱,唐某乙不退,唐某乙叫李某甲拿着钱,我说那不中,你耍赖你就得退钱,我伸手从李某甲手里夺过来十元钱,唐某乙给我要,我说你耍赖就是不退给你,唐某乙就掐我的脖子,打了我几下子,他又掂着一条长板凳照我头上砸,我用手一挡,砸住我左手大母手指头了,唐某乙看没有砸住我,就气呼呼的走着回家了。俺妻子李某乙过来叫我回家,俺两个一块就走了,我刚走到唐某丙屋山西头,唐某乙迎面又过来,他走到我跟前二话没说从怀里掏出切菜刀照我左胳膊上砍了一刀,当时就淌了好多血,俺妻子吓傻了,正好俺堂妹唐某丁骑电车走到那,赶忙把唐某乙拉走了,我被人送到诊所,诊所处理不了,我又被送到槐店中医院,在中医院简单包扎了一下子,我就找车去周口协和医院了。

我对沈丘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检验意见书公(沈)伤鉴字(2013)1277号,评定我的损伤程度为轻伤的鉴定意见没有异议,我对周口明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周明正司鉴所(2014)临鉴字第112号,评定我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的鉴定意见没有异议”。

2、被告人唐某乙的供述:“我来派出所主动投案自首的,2013年12月19日下午四点多,因为打牌,我和李某甲一人拿了200块钱,玩的推牌九,我赢了300多块钱,准备走,唐某甲让我退钱,我退他50元,然后他把我手里的钱抢走了,还追着打我,我打不过他,又生气,就回家拿了把菜刀砍了唐某甲的左边胳膊,砍了之后我害怕就跑了。

我对沈丘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检验意见书公(沈)伤鉴字(2013)1277号,评定唐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的鉴定意见没有异议,我对周口明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周明正司鉴所(2014)临鉴字第112号,评定唐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的鉴定意见没有异议”。

3、证人李某乙的证言:“2013年12月19号下午四点多钟,俺丈夫唐某甲和唐某乙在一块打牌,我在现场看了一会儿就回家了,后来我又回去叫唐某甲回家,看到唐某甲的一个手指头冒血了,他说是唐某乙打的,我拉着唐某甲回家,这时唐某乙又回来啦,正好我们走个照面,唐某乙将上衣拉链拉开,从怀里掏出一把菜刀,朝唐某甲的左胳膊砍了一刀,把袄砍烂啦,当时就流血了,然后又捺住唐某甲的头,用膝盖顶住唐某甲的胸脯,后被别人拉开,唐某乙走啦,唐某甲被送到医院接受治疗”。

4、证人唐某丁的证言:“2013年12月19日下午五点左右,我骑电动车从那路过,见俺堂哥唐某甲在地上坐着,几个人扶着他说胳膊被刀砍住了,我又见俺堂弟唐某乙掂着把菜刀在一边站着,我就把他推回家了,以后的事我就不知道了”。

5、证人唐某戊的证言:“2013年12月19日下午四点钟左右,俺几个人在唐某丙家里打牌,中间唐某甲和唐某乙两个人发生了口角,吵了起来,吵着吵着两个就打了起来,两个人你打我一拳,我打你一拳,我就和唐某己过去把他俩个劝开了,劝开后唐某乙回家了,后来的事我就不知道了”。

6、证人唐某庚的证言与证人唐某戊的证言证明的内容基本一致。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