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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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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某敲诈勒索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3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驿刑初字第425号 公诉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绰号“赖货”,男,197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2月10日被驻马店市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驿刑初字第425号

公诉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绰号“赖货”,男,197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2月10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金桥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执行逮捕,同年7月10日被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9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马某、王某某,河南公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15)2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启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马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7日至同月27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以驻马店市华宇电力实业公司电建分公司在驻马店市驿城区古城乡朱楼寨村张马庄进行施工轧坏其村的道路为由,强行向驻马店华宇电力实业公司索要6200元道路维修费,否则不让进行施工。后该公司迫于无奈于同月28日支付给张某某现金6200元。

针对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张某某供述、被害单位人员陈述、证人证言、有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张某某有坦白情节,主观恶性小、全部退赃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建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7日至同月27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以驻马店市华宇电力实业公司电建分公司(以下简称华宇公司)在驻马店市驿城区古城乡朱楼寨村张马庄进行钢管塔基施工轧坏其村的道路为由,强行向华宇公司索要6200元道路维修费,否则不让进行施工。该公司迫于无奈于同月28日支付给张某某现金6200元,后才得以继续施工。

另查明,案发后,张某某退出赃款6200元,被害单位对张某某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张某某供述:2015年1月,华宇公司在他们朱楼寨村张马庄架电线杆,把他们庄的路轧坏,他到施工现场阻拦施工。次日他让张某甲到工地看着不让施工,期间他让华宇公司的仇某某、李某某赔偿,最后二人同意给他6200元。当月28日,李某某和仇某某在施工现场给他6000元修路费和200元临时看场费。他把其中3000元存到张某一银行卡内,给张某甲300元,2900元购买三车废砖渣、二车石沫用于铺在被压坏路上。

2.证人证言

⑴张某证言:2015年1月份,他们公司在古城乡朱楼寨村张马庄施工时,遭到该村村民张某某阻拦,张某某要10000元道路维修费,并让70多岁的张某甲阻拦施工,后通过仇某某协商给张某某6000元,另外张某某又索要200元临时看场费给张某甲,同月28日仇某某给张某某6200元钱后才得以继续施工。

⑵仇某某、李某某证言:他们公司2014年承建天方生物工程公司的输电工程,占用农民土地补偿款已经全部支付,工程施工到朱楼寨村马庄时,张某某阻挠施工并索要10000元过路费,他们通过村党支部书记仇某甲从中协调,但一直未协商成。后张某某又安排张某甲到现场阻拦施工,迫于无奈给张某某6200元。

⑶宋某某证言:他在华宇公司任线路建设工地技术员,公司在古城乡朱寨村张马庄施工时,遭到村民张某某阻扰,张某某称施工破坏他们村的道路,要求赔偿,李某某和张某某未协商成,张某某又指使张某甲到现场阻拦施工,后公司迫于无奈给张某某6200元。

⑷张某甲证言:2015年1月,张某某让他阻拦一个公司在他们村施工,并称给了钱再让施工,他到施工现场阻止施工几次,后来张某某给他300元钱。

⑸仇某甲、张某乙证言,证明张某某阻拦华宇公司在他们村施工,仇某某和李某某曾找他们协调,张某某索要10000元钱,后经过协商,华宇公司给张某某6000多元。

⑹张某丙、方某某、齐某某证言,证明他们均是古城乡朱楼寨村张马庄村民,华宇公司施工占用他们的土地已进行赔偿,另证明未占用张某某家的土地,但张某某阻挠施工并索要钱财。

⑺王某丙证言:她是古城乡朱楼寨村会计。2015年2月12日,张甲和范小群称有人以阻挠施工为借口找张某某的事,让她出个证明,张丙口述:“兹有古城乡朱楼寨村张马庄组张某某领电力公司6500元整,用于马庄道路维修,特此证明,朱楼寨村委”。后她把此事给书记仇某甲汇报,仇某甲称张某某被抓,当时未核实就出此证明是她的失误。

⑻马某某、张某丁证言:张某某的亲属曾拿写有“张马庄村民组关于架线轧坏道路修复的意见”让他们签字,碍于情面,他们未看内容即签字。

⑼朱某某证言:2015年1月份,张某某打电话让他到自己经营的沙场拉石沫倒在朱楼寨村张马庄东边的一条南北路上,他拉了二车,张某某给他100元钱。

⑽张某戊证言:张某某给他打电话让他在沙场里拉二车砖渣倒在张马庄路中间水坑里,给他200元钱。

⑾张丁证言:他父亲张某某沙场内的废砖渣都被人免费拉走垫路,只收油钱。

⑿张某一证言:他是张某某的堂哥,张某某曾使用他身份证办过银行卡,卡由张某某拿着,具体如何使用不清楚。

3.辨认笔录,证明仇某某、李某某等人准确辨认出阻挠施工并索要钱财的被告人张某某。

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证明华宇公司施工现场位置、道路及周围情况。

5.张某一银行账户交易记录,证明被告人张某某将敲诈勒索的其中3000元存入张某一银行账户。

6.张某某与李某某通话记录与通话录音,证明被告人张某某与李某某通话时索要钱财情况。

7.书证

⑴华宇公司报案材料,证明被告人张某某阻拦公司施工,致使工程无法进行,公司报警情况。

⑵收条,证明被告人张某某收到华宇公司6200元。

⑶施工合同,证明驻马店市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委托华宇公司施工,华宇公司施工的项目属市政府重点项目。

⑷驻马店市古城乡朱楼寨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证明张某某向华宇公司索要钱财的行为是个人行为与村委会无关,非村委会授权。

⑸村民领取补偿款手续,证明华宇公司施工所占土地已按照标准对村民进行补偿,村民领取补偿款情况。

⑹华宇公司收条、谅解书,证明华宇公司收到被告人张某某退还现金6200元,并对张某某表示谅解。

8.抓获经过,证明2015年2月10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系被动到案。

9.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张某某的刑事责任年龄等情况。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