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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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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某某贪污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3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驿刑初字第369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驻马店市驿城区诸市乡五里岗村委支书兼村委主任,驿城区第十四届人大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驿刑初字第369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6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驻马店市驿城区诸市乡五里岗村委支书兼村委主任,驿城区第十四届人大代表,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5年6月11日被驻马店市驿城区人大常委会许可采取强制措施,同年7月1日被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8月20被本院取保候审。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15)2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贪污罪,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在2012年国家农业灾害保险政策实施过程中,冒用群众名义虚假投保,利用虚假理赔的方式套取国家农业灾害保险理赔款。刘某某虚假投保21742.7元,骗取国家小麦灾害保险理赔款共计57799.35元,刘某某得款32000元,除去所交保费,实际获利10257.3元。后在得知检察机关调查灾害保险理赔案件时,为逃避处罚,掩盖犯罪事实,刘某某伙同贾某于2014年将所涉嫌贪污的赃款全部退出并发放给该村农户。案发后刘某某退缴赃款10258元。

针对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刘某某供述、证人证言、银行交易记录、相关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未提出辩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2007年以来,财政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精神,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实施了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农业保险是维护农民群众利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一项强农惠农政策,由政府确定的保险机构承办,种植业保费由投保农户负担20%,其余由中央、省、市、县财政分别按比例承担。省、市、县三级分别成立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乡镇政府设立农业保险办公室(以下简称“乡农险办”),并通过召开会议等方式将农业保险工作传达到各村委会。村委会在乡农险办组织下按政策收取农户保费、根据投保信息填写投保清册、投保单后盖章确认,并负责保管正式保险单,将分户凭证发放到投保农户。

驻马店市各级人民政府自2010年起分别成立了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农业保险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农业保险工作方案。驻马店市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逐年向驿城区财政局拨付种植业保险中央财政保险保费补贴资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合财险驻马店支公司”)为驻马店市农业保险承办机构之一,该公司业务部经理贾某(已判刑)是驿城区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被告人刘某某系驻马店市驿城区诸市乡五里岗村委支部书记兼村主任。在2012年国家农业灾害保险政策实施过程中,刘某某与中华联合财险驻马店支公司经理贾某相互勾结,采取虚假投保、虚假理赔的方式套取国家农业灾害保险理赔款。2012年,被告人刘某某以诸市乡(现更名为诸市镇)五里岗村群众名义虚假投保,骗取国家小麦灾害保险理赔款32000元(包括所交保费21742.7元),除去刘某某所交保费,获利10257.3元,并将该款用于个人日常消费。2014年7月份,贾某得知检察机关调查农业灾害保险理赔案件时,为逃避处罚,掩盖犯罪事实,将个人占为己有的保险理赔款25799.35元交给刘某某让发放给村民。

另查明,2014年9月3日,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退出赃款10258元。

还查明,中华联合保险驻马店支公司系国有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刘某某供述:他担任诸市乡五里岗村党支部书记。2012年3月份,乡里开会要求宣传动员村民参加农业保险,村干部宣传后村民不愿意参加投保。后中华联合保险驻马店支公司的贾某找到他,让他个人交纳保费,以村民名义投保2012年小麦保险,每亩地交纳保费3.6元,到时除把保费退给他外,另外每亩地再给他1.8元好处费,他感觉能赚钱遂同意。按照贾某的要求自制一份投保花名册,并将6039.64亩小麦的保费21742.7元交给贾某。同年5月份,他按照贾某的要求打电话报保险,后保险公司人员到麦地拍照。同年9月份,贾某将32000元理赔款给他,除去所交保费,按照每亩1.8元的好处费,他获益10257.3元,贾某少给他614元。2014年7月份,贾某称检察机关在调查虚假投保之事,保险公司实际理赔款多,又给他20000多元让退给村民,并让他写一张收到57799元的收条,日期提前至2012年8月份。他将贾某原来给的32000元和后来给的20000多元均发给村民。后又到检察机关投案并退出了全部赃款。

2.证人证言

⑴贾某证言:她任中华联合财险驻马店支公司事业发展部经理。2010年驿城区人民政府成立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她是领导小组成员。每年春季、秋季开展两次农业保险,开展工作之前,她向乡里领导汇报,并组织各村支部书记、主任开会,要求村里协助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工作。2012年3月份,她和驿城区诸市乡五里岗村委刘某某预谋,让其交纳保费,以村民名义虚假投保,骗取国家小麦保险理赔款,她承诺除将3.6元每亩的保费退还外,另给刘某某每亩1.8元的好处费。刘某某交纳2012年6039.64亩小麦保费共计21742.7元,期间她安排刘某某向保险公司报案。她通过虚增受灾农户和受灾面积多报一部分理赔款,同年9月份,她给刘某某理赔款30000多元。2013年下半年,因检察机关调查虚假理赔之事,她将多套取的理赔款20000多元全部给刘某某让其发给村民,连同保费她共计给刘某某57799.35元。

⑵陈某某证言,证明2012年他曾介绍贾某到五里岗村委找刘某某商量投农业保险之事。

⑶李某某证言,她是诸市乡五里岗村村民。2012年7月份,刘某某将她家的粮食直补本拿走使用。2014年刘某某称2012年时其以村民名义投保小麦保险,现理赔款已拨付,将2351元的理赔款给她。

⑷王某某证言,证明驿城区从2010年开始实施农业保险政策,根据驿城区的实际情况,主要做小麦保险和玉米保险。保费由中央财政补贴40%、省市财政补贴30%、区财政补贴10%,农户自己承担20%。财政部门审核保险公司上报的数据后,将财政补贴资金拨付给保险公司。

⑸季某证言,证明农业保险是一项惠农政策,农户承担20%保费,剩余80%由政府承担。驿城区于2010年成立农业保险工作小组,主要开展玉米保险和小麦保险业务。

⑹靳某证言,证明2011年、2012年诸市乡开展农业保险工作。具体事宜由各个村委的干部和保险公司自行结合,财政所只负责投保手续的审核工作,理赔工作由保险公司具体负责。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