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驿刑初字第73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二涛,男,198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河南省上蔡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5月19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抓获,次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执行逮捕。现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辩护人赵志刚,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冯小涛,男,197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河南省上蔡县。2010年4月21日因犯诈骗罪被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1年12月22日刑满释放。2014年5月19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驻马店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抓获,次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辩护人吕亚丽,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宋宁,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14)4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二涛、冯小涛犯诈骗罪,于2014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胜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二涛及其辩护人赵志刚、被告人冯小涛及其辩护人吕亚丽、宋宁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因公诉机关建议补充侦查,本案延期审理二次。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1月10日至2014年4月20日期间,被告人冯二涛、冯小涛等人预谋诈骗后,先到北京办理银行卡、电话卡,后到江苏、山东、云南等地抄商户门头所留电话号码,再冒充部队工作人员身份,以让被害人代购帐篷为由、通过电话诈骗方式多次骗取他人财物。其中,冯二涛参与诈骗68起,诈骗金额91.24万元;冯小涛参与诈骗44起,诈骗金额76.96万元。 针对指控,公诉机关提供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冯二涛、冯小涛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冯二涛提出,其仅参与了指控的第1、8-16、32、33、36-39、49、50和第53起诈骗,未参与其他诈骗。 被告人冯二涛辩护人提出,冯二涛仅参与本人所认可的19起犯罪,指控的其他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被告人冯小涛提出,其仅参与指控的第1、32起诈骗,未实施其他诈骗行为。 被告人冯小涛辩护人提出,冯小涛仅参与两起犯罪,指控冯小涛参与其他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冯二涛为实施诈骗,伙同他人分别以闫某某、史某某、莫某某等人的名义办理银行卡,购买手机和电话卡,并伙同他人到江苏、内蒙、云南等地抄商户门面店铺的电话号码,后单独或伙同被告人冯小涛等人冒充部队人员身份,以订购被害人店铺内货物为由与被害人电话联系取得被害人信任,后以承诺给被害人好处费或让其从中赚取差价为诱饵,让被害人帮其代购帐篷或订购指定商品,并向被害人提供所谓代理商、生产厂家电话号码(实为冯二涛或冯小涛诈骗使用的电话号码),被害人拨打该电话后,二人冒充代理商或厂家人员接听电话,以支付定金、货款名义诱骗多名被害人向其指定银行卡内汇款。自2011年11月10日至2014年4月20日期间,冯二涛参与诈骗47起,诈骗金额84.345万元;冯小涛参与诈骗22起,诈骗金额44.52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4年4月20日,被告人冯二涛、冯小涛冒充驻马店市军分区工作人员,以部队订做窗帘为由与霍某某电话联系取得霍某某信任,后以让霍某某代购帐篷的名义,诱骗霍某某向其指定闫某某中国农业银行卡内存入3.8万元现金。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供述 ⑴冯二涛供述:2014年4月20日许,他和冯小涛预谋电话诈骗。冯小涛在驻马店抄一些门店的电话号码先冒充部队人员以订做窗帘为名取得店主信任,后以让店主代购帐篷赚取差价为诱饵,再冒充北京帐篷供货商诱骗对方向他提供的闫某某农业银行卡内汇入3.8万元货款,后他安排王某将款取出,给王某4000元好处费。 ⑵冯小涛供述:2014年4月底,他与冯二涛预谋电话诈骗,他先在驻马店“抄门”(抄门面商店电话号码),后到孟州冒充驻马店军分区后勤部长与驻马店一布艺店老板打电话订做窗帘,取得该店女老板信任后,让该女帮其代购10顶帐篷,承诺每顶给她1000元好处费,并将驻马店帐篷代理商的电话(实际系他所购另一手机号码)提供给该女。他接听该女打来的电话后称已经不做帐篷生意,让该女与北京帐篷生产商联系,并把冯二涛的电话给该女,冯二涛以先汇款后发货为由骗取该女3.8万元,后他们将手机关闭。 2.被害人霍某某陈述:她在驻马店开一窗帘门市部。2014年4月20日9时许,一自称驻马店军分区后勤处张处长男子打电话称订做窗帘。10时许,该男子又打电话让其代购10顶帐篷,并向她提供刘经理的电话号码。她给刘经理联系时,刘经理称已不做该生意向其提供一北京销售户外物品的电话号码,打通电话后对方以先汇款后发货为由让她向户名为闫某某的6220480018205774674银行卡汇入3.8万元。 3.银行交易明细,即户名闫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存、取款业务回单,证明2014年4月20日,户名为闫某某的6228480018205774674中国农业银行卡内存入现金3.8万元,当日该款即被取走。 4.扣押物品清单,证明2014年5月18日,公安机关从冯二涛处查获户名闫某某的6228480018205774674中国农业银行卡取款业务回单一份。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二、2012年7月14日,被告人冯二涛伙同他人冒充阿掖山雷达连工作人员,以购买空调为名与陈某父亲电话联系取得对方信任,后以让陈某父亲代购帐篷赚取差价为名,诱骗陈某向其提供的户名史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内汇入现金2.08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陈某陈述:2012年7月14日八九时许,她父亲接一自称是阿掖山上雷达连张部长的男子电话,称从她家经营的金鹏家电商场买空调并约定下午见面。后该男子又打电话让其代购16顶帐篷,并给她父亲一刘经理电话,父亲与刘经理联系后对方给她父亲一网址让从网上订货。父亲按网址留的电话联系后,对方让先付订金,她通过转账向对方提供的户名史光恒的6228480010842678517的中国农业银行卡转入2.08万元 2.银行卡明细查询单,证明2014年7月14日,户名为史某某的农业银行卡转存2.08万元,当日该款即被取走。 3.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明2014年5月19日,公安机关将从冯小涛处查获的史某某身份证予以扣押。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