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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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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某某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3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驿刑初字第326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4年6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驻马店市驿城区,住驻马店市开源路。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月22日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驿刑初字第326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74年6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驻马店市驿城区,住驻马店市开源路。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月22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抓获,次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4月7日被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15)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诈骗罪,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静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8月27日,被告人刘某某谎称可以不用考试办理机动车驾驶证,骗取被害人赵某某现金2.6万元,并将钱款用于个人消费,赵某某多次追要,刘某某仍不退还。

针对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视听资料、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27日,被告人刘某某谎称以不经考试可以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为名,骗取被害人赵某某现金2.6万元,后经赵某某多次追要,仍拒不退还。

另查明,案发后,被骗钱款已全部退还被害人赵某某,赵某某表示谅解刘某某。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刘某某供述:2013年8月27日,他对赵某某称可不经考试办理驾驶证,C证需2.6万元,赵某某将钱给他,他用“刘某甲”的名字出具收据,并要了赵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和八张一寸照片,承诺三至六个月办成。后赵某某多次催促,他以各种理由推脱。2015年1月14日,赵某某又催促他,他向赵某某出具一份保证书,保证一周内办成,否则退还2.6万元。因不经考试不能办理驾驶证,他又没钱还赵某某,赵某某遂打电话报警。

2.被害人赵某某陈述:2013年8月份,他从老乡处得知刘某甲可不经考试办理驾驶证。他遂与刘某甲联系,刘某甲称办理C证需2.6万元,他将钱给刘某甲,刘某甲出具收据,要了他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八张一寸照片,并承诺三月内拿证,后他多次催促刘某甲办理驾驶证未果。2015年1月14日,他到刘某甲家中催促,刘某甲向其出具保证书,保证一周内拿证,否则退款,1月22日,刘某甲未办理驾驶证,也未退款,他遂打电话报警。

3.视听资料及制作说明,证明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刘某某讯问时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印证公安机关无刑讯逼供、诱供等非法取证行为。

4.书证

(1)保证书,证明2015年1月14日,刘某某以“刘某甲”名义保证在一周内为赵某某办好驾驶证,否则退还全款。

(2)收据,证明2013年8月27日,被告人刘某某收到赵某某现金2.6万元。

(3)刘某某书写检查,证明被告人刘某某承认以谎称不经考试办理驾驶证为名,骗取赵某某2.6万元的事实。

(4)谅解书,证明被告人刘某某退还赵某某2.6万元,赵某某表示谅解刘某某。

(5)驻马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驾考中心出具证明,证明任何人不经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均无法取得合法驾驶证。

5.抓获经过,证明2015年1月22日18时许,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民警在驻马店市开源大道明珠港湾小区将被告人刘某某抓获。

6.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刘某某的刑事责任年龄等情况。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现金2.6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对刘某某的犯罪指控成立,应予支持。刘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刘某某已将全部赃款退还被害人赵某某,并取得赵某某谅解,量刑时均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鉴于双方矛盾已化解,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

根据被告人刘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纪锋

代理审判员  王 鹏

人民陪审员  陈巧红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金灿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