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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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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x犯诈骗罪、非法拘禁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3
摘要: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郸少刑初字第117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x,男,1989年2月12日出生于郸城县。因涉嫌诈骗于2014年4月30日被郸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韩x,男,1978年10月7日出生于郸城县。因涉嫌诈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郸少刑初字第117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x,男,1989年2月12日出生于郸城县。因涉嫌诈骗于2014年4月30日被郸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韩x,男,1978年10月7日出生于郸城县。因涉嫌诈骗于2014年4月30日被郸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郸城县人民检察院以郸检公诉刑诉(2014)2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x犯诈骗罪非法拘禁罪,指控被告人韩x犯诈骗罪,于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郸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宗凯、被告人朱x、韩x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诈骗罪

1、2014年2月份,被告人韩x伙同朱x在互联网站上发布虚假信息称出售苹果5手机。被害人唐永刚、张文通看到该信息后与被告人韩x取得联系,后于2014年3月2日上午在郸城县移动公司营业厅附近见面交易,被告人韩x、朱x利用苹果5手机模型对被害人唐永刚诈骗苹果4S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1654元)、人民币450元,对被害人张文通诈骗人民币2200元。上述被诈骗财物被告人家属已主动退还二被害人。

2、2013年9月份,被告人韩x伙同朱x在郸城县人民医院附近利用苹果5手机模型对一名中年男子实施诈骗,骗得魅族2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1575元)、人民币1000元。

3、2013年11月23日,被告人韩x伙同他人在郸城县妇幼保健院附近利用苹果5手机模型对被害人李俊俊实施诈骗,诈骗李俊俊的全新小米3手机一部、人民币700元。

4、2014年1月10日中午,被告人韩x伙同他人在郸城县人民路与新华路交叉口附近利用苹果5手机模型对被害人王耀辉实施诈骗,诈骗王耀辉人民币1280元。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朱x、侯x、钱x证言、被害人唐永刚、张文通、王耀辉、李俊俊陈述、现场勘查笔录、照片、物品发还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郸城县北关派出所的情况说明及补查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非法拘禁罪

因被害人罗明阳与被告人张宏恩、王胜志的债务纠纷,被告人朱x伙同张宏恩、王胜志、张华杰、柴恩点(四人均已判刑)将罗明阳于2014年3月底至4月6日非法拘禁要郸城县新天地宾馆、万客来宾馆、锦源宾馆等地,共计十余天。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罗永飞、张宏恩、王胜志、张华杰、柴恩点、丁祎伟证言、被害人罗明阳陈述、公安机关的证明、(2014)郸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书、相关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x、韩x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朱x参与非法拘禁他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均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诈骗罪行,积极退赃、退赔,主动接受财产刑,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x有悔罪表现,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朱x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当并罚。根据被告人在参与实施犯罪过程中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x犯诈骗罪,判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朱x犯非法拘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罚金2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

二、被告人韩x犯诈骗罪,判处罚金4000元。(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金 建

审判员 侯良清

审判员 张献方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