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郸少刑初字第47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怀灵,女,汉族。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俊辉,男。 法定代理人张怀灵,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怀灵。 被告人师x,。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3年10月19日被郸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3年10月31日经郸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郸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郸城县看守所。 郸城县人民检察院以郸检刑诉(2014)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师x犯放火罪、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郸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蔡志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张怀灵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被害人郑俊辉的法定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0月19日2时许,被告人师x因感情纠纷持斧子翻墙进到郸城县汲冢镇李庄行政村郑庄村民张怀灵家院内,从张怀灵家厨房内将煤气罐搬到堂屋门口,并将煤气罐阀门打开向堂屋内放煤气。后被害人张怀灵闻到煤气气味后惊醒,随即叫醒其女郑艳杰、其子郑俊辉,并打开堂屋门向外跑。被告人师x见状将煤气点燃,并与向门外跑的被害人张怀灵、郑俊辉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师x用斧子将被告人张怀灵、郑俊辉身体多处砍伤。后被告人师x见自己无法逃脱,便将点燃的煤气罐从堂屋门口搬到屋内将被害人张怀灵家的房屋及屋内物品全部烧毁。经鉴定,被告人张怀灵、郑俊辉所受损伤为轻伤;被烧毁物品损失价值为729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师x故意放火焚烧他人的私人财产,危害公共安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故意伤害罪。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怀灵和郑俊辉认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二原告人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要求严惩被告人放火罪、故意杀人罪刑事责任的同时,请求判令被告人师x赔偿二原告人各项损失费共计30万元。 被告人师x辩称,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没有异议。我认罪,也同意赔偿二原告人损失,但我赔不了30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19日2时许,被告人师x因感情纠纷持斧子翻墙进到郸城县汲冢镇李庄行政村郑庄村民张怀灵家院内,从张怀灵家厨房内将煤气罐搬到堂屋门口,并将煤气罐阀门打开向堂屋内放煤气。后被害人张怀灵闻到煤气气味后惊醒,随即叫醒其女郑艳杰、其子郑俊辉,并打开堂屋门向外跑。被告人师x见状将煤气点燃,并与向门外跑的被害人张怀灵、郑俊辉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师x用斧子将被告人张怀灵、郑俊辉身体多处砍伤。后被告人师x见自己无法逃脱,便将点燃的煤气罐从堂屋门口搬到屋内将被害人张怀灵家的房屋及屋内物品全部烧毁。经鉴定,被告人张怀灵、郑俊辉所受损伤为轻伤;被烧毁物品损失价值为7290元。我省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7524.94元;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34203元。被害人张怀灵受伤后,在郸城县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7天,花去医疗费2416.6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7=210元;护理费50*7=350元;营养费20*7=140元;误工费30*7天=210元;被害人郑俊辉受伤后,在郸城县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8天,花去医疗费2194.6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8=240元;护理费50*8=400元;营养费20*8=160元;合计6321.32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以下证据证实: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我与被害人张怀灵在一起生活有三年,后来她不同意与我过了,我不甘心,就想办法迫使其就范。之前我曾去他家,她的一个叔伯亲戚拿铁锨把我赶走。我打电话想和她谈谈和好,张怀灵就骂我,说再去找她就砍死我。我发短信息给张怀灵后,她没有反应,我就在2013年10月19日2时带着斧子进入张怀灵的院内。在厨房搬煤气罐往张怀灵的屋里放气。张怀灵醒后跑出来骂着给我打,我就用斧子胡乱砍,不知道砍着她什么地方。郑俊辉拿铁锨打我,我也用斧子胡乱砍了郑俊辉。后来张怀灵的邻居来了,我也不想活了,就又到屋里再次点燃了煤气罐,也燃烧了房子,我受不了了,就跑出屋,被村民用绳子捆住; 被害人郑俊辉陈述,2013年10月19日凌晨,我和我母亲张怀灵,还有我姐在家中睡觉,我家是二间堂屋,中间隔开,堂屋门朝南,门在东间的房子上,我自已在东间,我妈和我姐在堂屋西间躺着。凌晨二、三点的时候,我听见我妈大喊:“俊辉快跑”。我当时就醒了,我看见堂屋大门已经开了,大门边上放个煤气罐,煤气罐上面连的塑料皮管还喷着火,我见师x手里拿个斧子往我跟前来,我妈脸上全是血,从地上站起来上去拦师x,师x又用斧子砍我妈,我妈用手抓住师x的胳膊,我看师x打俺妈,我就上去给师x打,师x一斧子砍到我的脸上,当时我也没有知觉,背上被师x砍了一斧子,我赶紧拉着我姐往院子外跑,师x追上我朝我背上又砍一斧子,我一脚把院了大门跺开,俺妈看我们俩个都出了院子,我妈也不给师x打了,也往院子外面跑,我和俺妈就站院子外面叫人,我站院子门口看见师x掂着煤气罐进了我们的堂屋,这时候我们邻居都来了,有的拿木锨,有的拿棍,在院子门口等着师x,师x把房子烧着之后,掂着斧子出来,出来之后还想砍人,俺三大伯上去把斧子夺下来,几个邻居把师x按住了,在我们家里找了一根绳,把师x捆住; 3、被害人张怀灵陈述,2010年农历4月份我丈夫郑现峰去逝了,2010年农历8月份经人介绍我与师x认识并一起生话,2013年7月份因生活琐事与师x分开。2013年10月17日师x给我发短信说:“明天星期五,你等着!”所以夜里我一直没睡死性,我睡时听见狗咬,我起来看看,没发现任何情况,我又睡了,我刚睡下不久闻见有刺鼻的味,我又起来,我起来时看见我家的门已着火了,我就喊我孩子,喊的同时去开门,开开门后师x用斧子砍我,砍我之后又去砍我儿子,我村的人去了之后才把师x制服,师x制服后120车来了之后把我拉到郸城县第二人民医院,就这些情况; 4、物证斧子一把:证实被告人作案时使用的作案工具; 5、证人郑x证言,2013年10月18日夜,我在熟睡时,我妈叫着我和我弟的名字让我们快跑,我醒来向门口跑时看见我家堂屋门已经着火了,我跑到堂屋门口外时看到我妈已经躺倒在地上了。我弟弟拉着我向我家院门口跑,我家院门锁上了,我看到我妈向我们跑来,这时师x向堂屋跑去。我弟弟弄开门后我和我弟及我妈就跑出去,我邻居就冲进院内抓住了师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