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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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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赵宁孟祥荣亢亮亮集资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3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驿刑初字第54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宁,男,1985年4月21日出生,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因本案于2013年11月22日被抓获并临时羁押于河南省商丘市看守所,同月24日被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决 书

(2014)驿刑初字第54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宁,男,1985年4月21日出生,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因本案于2013年11月22日被抓获并临时羁押于河南省商丘市看守所,同月24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板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福丽、丁鹏军,河南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孟祥荣,男,1963年3月3日出生,驻马店市驿城区荣诚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因本案于2013年10月26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板桥分局抓获,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爱英,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亢亮亮,化名刘浩,男,1981年11月16日出生,驻马店市驿城区荣诚商贸有限公司股东,河南省武陟县人。因本案于2013年12月28日被武汉铁路公安处驻马店西车站派出所抓获,次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板桥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驿检刑诉(2014)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宁、孟祥荣、亢亮亮犯集资诈骗罪,于2014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年11月25日,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驿检刑追诉(2014)5号追加决定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宁、孟祥荣、亢亮亮犯集资诈骗罪向本院追加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静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宁及其辩护人王福丽、丁鹏军、被告人孟祥荣及其辩护人张爱英、被告人亢亮亮到庭参加诉讼。审理期间,因公诉机关提出补充侦查,本案延期审理一次,并依法报请上级法院延长审限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份,被告人赵宁伙同他人预谋后与被告人孟祥荣、亢亮亮成立驻马店市驿城区荣诚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诚商贸公司”),该公司以拥有多个矿产项目急需资金开发为由,以高利回报为诱饵,向不特定群众非法集资962.98万元,除向南阳旺盛实业有限公司支付20万元用于矿产项目合作保证金外,大量集资款被赵宁等人抽逃转移;孟祥荣作为公司法人代表任由赵宁等人将集资款取走并肆意挥霍;亢亮亮作为公司股东为赵宁等人抽逃转移资金提供帮助,并低价变卖公司车辆后将资金挥霍。

针对指控,公诉机关提供有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照片、鉴定意见、借款合同、抓获经过等证据,认为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构成集资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赵宁辩称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不属实。辩解:1.其未伙同他人商量成立公司;2.孟祥荣开办公司时其仅出借给孟祥荣资金,不是公司负责人,也未参与公司的运营和管理;3.其未从公司抽逃资金。辩解其无罪。

辩护人王福丽、丁鹏军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赵宁应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系从犯,本案应属单位犯罪;2.指控的犯罪数额不实,公诉机关追加指控的犯罪数额与赵宁无关。

被告人孟祥荣辩解:1.荣诚商贸公司实际是赵宁等人成立,其仅受聘担任经理,系被赵宁欺骗;2.公司集资款实际被赵宁控制,赵宁抽逃资金其不知情;3.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系从犯。

辩护人张爱英的辩护意见是:1.孟祥荣应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属单位犯罪;2.指控的犯罪数额不实;3.孟祥荣认罪态度较好,又系初犯;建议从轻处罚。

被告人亢亮亮辩解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份,被告人赵宁伙同他人预谋后,又找到被告人孟祥荣、亢亮亮,经共同商议后在驻马店市成立荣诚商贸公司,由孟祥荣任公司法人代表、亢亮亮担任公司股东,该公司虚构在南阳、洛阳等地拥有的多个矿产项目急需资金开发为由,以荣诚商贸公司的名义,按每月3至6分不等的高息为回报,向社会不特定群众非法集资。自2013年6月份至同年9月份期间,向不特定48名群众公开非法集资79笔,共计1298.6万元。期间归还客户本金231.6万元、支付利息及返利104.02万元,该公司除向南阳旺盛实业有限公司支付20万元用于矿产项目合作保证金外,其余大量集资款被肆意挥霍。至案发前,造成962.98万元无法返还。

被告人赵宁伙同他人成立公司,并利用被告人孟祥荣、亢亮亮大量抽逃、转移资金,携带集资款逃匿并挥霍,且拒不交待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孟祥荣作为荣诚商贸公司法人代表,虚构拥有多个矿产项目急需资金开发,骗取业务经理李某甲的信任让其为公司吸收存款,后任由赵宁等人将集资款取走并肆意挥霍。亢亮亮在荣诚商贸公司任股东期间,明知公司实施的是非法集资行为和矿产项目运作的实际情况,为赵宁等人抽逃转移资金提供帮助。在赵宁、孟祥荣逃匿后,亢亮亮将公司所有的一辆皮卡车和一辆凯迪拉克轿车低价变卖并将资金挥霍。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供述

(1)赵宁供述:2013年3月份,“皮皮”(身份不详)称孟祥荣想向他借钱在驻马店开办公司,后他和崔某某(又名代某某)、张某甲一同到驻马店市与孟祥荣、亢亮亮共同协商成立荣诚商贸公司,后他出资22万元用于公司筹建,并找代办公司出资注册资金300万元。公司成立后,他介绍赵某甲、杨某甲到公司工作,并从赵某甲的女友田某某处借款200万元作为公司前期运营资金。后杨某甲向孟祥荣推荐李某甲到公司担任业务经理,负责融资。同年5月份,他和张某甲、崔某某、孟祥荣到南召县的一个铁矿上,孟祥荣拿着矿石,他给孟祥荣拍照做成彩页,用以向客户宣传好吸储投资,他还曾带客户到南召县的一个矿上参观,还给孟祥荣介绍往南阳镇平县旺盛实业有限公司投资矿产项目,但合作投资矿产项目均未谈成。同年七八月份,他离开公司。同年11月份在商丘市被抓。

(2)孟祥荣供述:2013年春节后,朋友称有几个年轻人在驻马店市开办公司,想聘请一位经理,月工资2万元,后他和朋友介绍的亢亮亮一同到驻马店市,到后与赵宁、崔某某、张某甲商量开办公司事宜。同年3月份,赵宁等人在工商局办理相关手续,在驻马店市驿城区文明路与雪松路西南角的瑞恒商务宾馆六楼租赁办公室成立荣诚商贸公司,赵宁让他任公司法人代表,让亢亮亮任股东,实际他和亢亮亮都未出资,幕后老板是赵宁、崔某某和张某甲,赵宁等人出资20多万用于筹建公司,注册资金300万元由赵宁找代办公司办理。同年4月份,赵宁、崔某某、张某甲带他到南阳市南召县一新乡人承包的一座矿山参观,张某甲让他捡石头并给他拍照,准备回去将照片制成宣传彩页挂在公司业务室的墙上让客户们看。赵宁等人还称开矿是幌子,目的让客户相信好骗钱。同年5月份,赵宁借田某某200万元,用于公司前期运营资金,扣除三个月利息实际到账一百多万,公司花60多万元购买几部车辆。为吸引资金,公司以拥有多个矿产项目急需资金开发为由,让业务经理李某甲从民间吸收存款,每吸收1万元,李某甲提成600元,相当于6分利息。吸收的存款通过李某甲的银行帐户转入他的银行账户上,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三个月,利息1.5分。赵宁拿着他的银行卡,并绑定有赵宁的手机号,吸收的存款由赵宁支配。自2013年6月1日至7月18日,李某甲共往他的银行卡上转款1000多万元,其中支付旺盛实业有限公司20万元保证金、赵宁取走300多万元、杨某甲借走90万元、送代某某家人10万元、支付法律顾问费15万元、支付李某甲提成及方案奖200多万元。还向储户支付有利息和本金等。同年7月18日后,李某甲吸收的存款大部分已退还储户。同年8月份,赵宁将别克轿车开走,亢亮亮将凯迪拉克轿车开走;9月份,他以9万元的价格将凯美瑞轿车抵押他人。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