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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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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何某某受贿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3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驿刑初字第509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某,曾用名何某甲,男,1979年6月9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因本案于2013年11月17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胡庙分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驿刑初字第509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曾用名何某甲,男,1979年6月9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因本案于2013年11月17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胡庙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辩护人陆某某、石某,金某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14)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于2014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2015年5月27日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驿检刑追诉(2015)1号起诉书向本院追加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静静、陈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某及其辩护人陆某某、石某、证人王某、张某、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审理期间,因公诉机关两次提出补充侦查,本案延期审理二次,期间依法报请上级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受贿

1.2013年7月18日1时许,被告人何某某与民警张某在驻马店市驿城区开源大道与驿城大道交叉口执勤,查处张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过程中,收受王某与张某某现金1200元后,将二人放行。

2.2013年4月份,被告人何某某与张某在驻马店市驿城区开源大道和驿城大道交叉口处理陈某交通肇事逃逸事故中,何某某收受陈某之妻韩某某现金5000元,未对陈某逃逸情节进行处罚。

3.2013年5月份,被告人何某某与张某在处理段某某驾驶货车挂断电缆线后逃逸事故时,何某某收受电信公司员工彭某某现金1000元。

4.2011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何某某带领民警魏某某、张某一起在辖区内巡逻时,查获张甲的机动车辆放置疑似管制刀具。张甲被带到交巡警大队后,联系刘某帮忙找人说情,刘某又联系钱某,钱某联系到东风分局民警张某甲并在张某甲的牵线下约定与办案民警在贸易广场见面。在何某某的安排下魏某某与张某前往驻马店市贸易广场与钱某见面。魏某某得到何某某同意后,收受钱某转交的张甲现金3000元并带回东风所交巡警大队交给何某某,何某某与魏某某和张某各分得1000元。后何某某、魏某某、张某未对张甲的违法行为处罚。

5.2012年4月1日,陈某某驾驶一辆油罐车从驻马店市北高速路口下高速时,被告人何某某及搭班民警魏某某将陈某某驾驶的油罐车予以查扣。王甲与师某某得知该情况后,为让何某某将油罐车尽快放行,在中原大道与开源大道交叉口附近送给何某某现金1000元、芙蓉王香烟两条。后何某某将油罐车放行。

6.2013年7月份一天夜晚,被告人何某某与张某查处朱某强涉嫌酒后驾驶机动摩托车过程中,在东风派出所交巡警大队一楼收受请托人徐某某现金1000元,对朱某强作出罚款1000元并暂扣驾驶证六个月的处理。

(二)滥用职权罪

2013年1月至6月份,被告人何某某为提高自己的考核成绩,利用职务之便,通过编造虚假身份证号、套用他人身份证号等方法,开出大量虚假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增加个人执法量。其中,身份证号不存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436份;通过套用他人身份证号,开出被处罚人姓名与身份证号不一致的处罚决定书1137份。

针对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何某某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视听资料、有关书证等证据。认为何某某的行为已分别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何某某当庭提出以下无罪辩解意见:

1.处理陈某交通事故主要由张某负责,他未收取王某、韩某某、彭某某钱财;2011年至2012年上半年其在交警中队工作,负责路口执勤,未参与巡防,未参与处理张甲、陈某某和朱某强案件,亦未收取任何钱财。接处警登记表签名处其签名为应付检查随意添加,未实际履行职务。

2.他开具罚单系按照正常程序执法,因其配用的“警务通”故障送修,无法核实违法行为人的真实身份,遂根据违法行为人自报身份开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其开具大量罚单是领导安排的。

被告人何某某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关于指控受贿罪中,①指控何某某收受王某1200元,因王某违法行为是否存在不确定,故王某无理由送钱给何某某;关于行贿数额、行贿地点、行贿细节,行贿人王某和张某当庭证言相互矛盾;②指控何某某收受韩某某5000元,证人张某和韩某某关于送钱时间、数额、钱款性质不一致,无法认定何某某收受韩某某钱财;③指控收受彭某某1000元,彭某某证言系孤证,不能认定何某某收受彭某某钱财;应以张某当庭证言作为定案依据。④指控收受钱某3000元,何某某事发时系交警,不是巡警,未参与处理张甲,相关证人未直接证实把钱送给何某某;⑤指控收受王甲1000元,只有证人证言,不能认定何某某受贿;⑹指控收受徐某某1000元,何某某未参与处理朱某强案件,徐某某无理由向何某某送钱。

2.关于滥用职权罪,何某某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时现场拍照,根据违法行为人自报姓名进行处罚,未滥用职权,未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3.证人张某甲、姜某询问笔录及调取的驻马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违法处理中心、驻马店市公安局驾驶员考试中心出具的情况说明程序违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认为何某某不构成受贿罪、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经审理查明:

一、受贿事实

被告人何某某系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风分局交巡防大队民警,主要职责是负责辖区的接处警及街面巡逻防控、交通违章查处等。2011年至2013年7月份,何某某在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现金共计1264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3年7月18日1时许,被告人何某某与其搭班民警张某在驻马店市驿城区开源大道与驿城大道交叉口卡点执勤,张某某酒后驾驶豫QK0831黑色轿车载乘王某行驶至该处时,因闯红灯引起何某某与张某的注意,二人追赶该车至置地大道建业森林半岛小区南门,何某某怀疑张某某酒后驾驶,要求张某某与王某回执勤点接受调查。在执勤点,何某某、张某继续对张某某、王某进行盘查。为使张某某逃避处罚,王某与张某某商量后送给何某某现金1200元,何某某让张某某和王某驾车离开。后何某某分给张某现金6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

⑴被告人何某某供述:2013年7月18日凌晨,他和张某在开源大道和驿城大道交叉口执勤期间发现一辆机动车可疑,二人遂驾驶警车追赶盘查。坐在驾驶座的“瘦子”(王某)出示了行车证和驾驶证,未发现有喝酒迹象,坐在后座的“胖子”(张某某)神色慌张,他要求其出示身份证,后将二人带回执勤点继续盘查。“瘦子”称认识他们所长姜某,称给他和张某拿些宵夜钱,被他拒绝。后让二人离开。

⑵证人证言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