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驿刑初字第29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志强,化名“王涛”,男,198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北省魏县北皋镇六座楼379号,捕前暂住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新坡镇羊北五街2号楼2单元南户。因本案于2015年1月28日被河北省邯郸市公安局峰峰矿区分局民警抓获,并羁押于峰峰矿区看守所,同年2月2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雪松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辩护人赵桀,河南周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15)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志强犯抢劫罪,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胜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志强及其辩护人赵桀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元旦前后,被告人王志强伙同李军海、邵立华预谋对被害人王某某实施抢劫,后三人跟踪观察掌握王某某的出行规律,准备了刀、胶带、交警人员所穿服饰等作案工具,进行了分工。同年1月5日7时50分许,王某某驾车途经驻马店市驿城区练江路与天中山大道交叉口处时,经邵立华通知,早已守候此处的李军海冒充警察以查车为名拦下王某某驾驶的豫QG3333轿车,李军海、王志强进入轿车,持刀将王某某的腿部、手指刺伤,抢走其随身携带的一个鳄鱼女式钱包,内装有银行卡、购物卡、加油卡、手机及现金1800余元,逼迫王某某说出银行卡密码后,二人驾车强行将王某某挟持至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冀南宾馆”北楼102房间,与邵立华会合。期间(元月5日到6日),李军海、邵立华从王某某的二张银行卡里取款164330元,李军海送给其嫂李某某10000元,余款交给邵立华。元月6日16时许,因王志强与李军海失去联系,留王某某在宾馆后独自离开,王某某趁机报案,公安人员将李军海、邵立华抓获。 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豫QG3333轿车一辆,鳄鱼女式皮包一个,手机二部,购物卡二张,加油卡三张,银行卡二张及现金162100元。 针对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同案犯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王志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王志强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王志强提出其在公安机关询问时主动供述其抢劫犯罪,属自首;因不愿阻止被害人反抗,李军海用刀划伤其脸部,其属被胁迫参与犯罪。 王志强辩护人提出王志强系胁从犯,且具有自首、犯罪中止情节,案发后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对王志强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份,李军海与邵立华(二人已判刑)建立恋爱关系。同年8月份,邵立华无力偿还其父130000元借款,李军海提意抢劫他人钱财归还欠款,邵立华同意并提供了抢劫对象被害人王某某。后李军海又纠集被告人王志强,三人经预谋,多次跟踪观察王某某的出行规律,准备了刀、胶带、交通警察所佩戴的警帽、腰带等作案工具,并进行了分工。 2010年1月5日7时50分许,当王某某驾驶豫QG3333一汽大众“迈腾”轿车从住处驶出时,邵立华电话通知在途中守候的李军海、王志强,王某某驾车行至驻马店市驿城区练江路与天中山大道交叉口处时,李军海冒充交警,以查车为名将王某某拦下,以带王某某去交警队调查为名伙同王志强进入轿车。后李军海驾驶车辆沿天中山大道向北行驶,王某某发现情况异常后进行反抗,李军海持刀威胁并将王某某腿部、手指刺伤。后李军海、王志强用胶带缠住王某某的双眼、双手,由李军海从王某某随身携带的“鳄鱼”牌皮包内搜出中国建设银行卡二张(一张存款152841.5元,一张无存款)、中国银行卡一张(存款52372.97元)、“三星”808型手机一部、“夏普”C9230型手机一部、驻马店市“乐山商场”购物卡一张(余额3000元)、加油卡三张(余额2800.55元)、现金1000元,并逼迫王某某说出劫获的银行卡密码。后二人驾车将王某某挟持至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冀南宾馆”北楼102房间,当晚邵立华赶到“冀南宾馆”与李军海、王志强会合。 2010年1月5日至1月6日期间,李军海、邵立华从王某某的两张银行卡里共取款164330元,李军海送给其嫂李某某10000元,余款交邵立华保管,王志强在宾馆房间看管王某某。1月6日16时许,王志强嘱王某某在他离开后报警,王志强离开宾馆后,王某某趁机报案。后公安人员在“冀南宾馆”213房间将李军海、邵立华抓获。经鉴定,王某某肢体部浅表皮肤创口,损伤程度属轻微伤;豫QG3333一汽大众“迈腾”轿车价值161250元、“鳄鱼”牌皮包价值240元、“三星”808型手机一部价值2800元、“夏普”C9230型手机一部价值1875元。 另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查扣的涉案赃款162100元及赃物轿车、皮包、手机、购物卡等已退还被害人王某某。王某某对被告人王志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王志强供述:2010年底,他经营的小超市生意不好,之前李军海欠他1000多元,多次催要未还,后他受李军海之邀到驻马店,因李军海称没钱还他,让他一起抢劫一女子钱财,他未同意。十几天后,李军海又与他商量抢劫之事,他同意后与李军海到驻马店,他们和邵立华一起熟悉地形,了解目标女子活动情况。后李军海从一个警亭偷一顶交警帽,他们商定冒充交警拦截抢劫对象王姓女子车辆并进行了分工。一天早上,他和李军海在驻马店“移动花园”小区路口等待,待该女子驾车经过时,李军海冒充交警拦下车辆,让女子回交警队接受调查。李军海开车,让女子坐到副驾驶位置,被抢女子见行车路线不对开始反抗,李军海让他从后面抱着女子阻止反抗,并朝女子腿部扎了几刀。 去河北邯郸途中,李军海用事先准备好的胶带将女子的嘴巴和眼睛蒙上,让女子坐到后排由他看管,李军海将女子银行卡上的钱取出。到邯郸后,在入住“冀南宾馆”期间,李军海数次外出,由他看管被抢女子,并表示给女子包扎伤口,1月6日下午,他从宾馆离开,离开前让女子十分钟后报警。后得知李军海和邵立华被抓。 2.同案犯供述 (1)李军海供述:他与王志强系同村村民。2009年3月份,他与邵立华建立恋爱关系。因邵立华让他代还欠其父130000元借款,他提意抢劫后,邵立华提出抢劫王某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