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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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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瞿某某偷越国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3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驿刑初字第455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瞿某某,男,1959年1月9日出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因涉嫌犯偷越国境罪于2015年5月26日被抓获,当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西园分局刑事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驿刑初字第455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59年1月9日出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因涉嫌犯偷越国境罪于2015年5月26日被抓获,当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西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1日被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15)3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偷越国境罪,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建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瞿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1月12日,被告人瞿某某以出国到俄罗斯联邦叶卡捷林堡经商为由,使用瞿某乙的身份证和自己的照片在湖北省广水市公安机关出入境部门办理护照。从同年4月21日至2015年1月19日期间,瞿某某使用该护照四次出入我国国境。2015年5月26日,瞿某某到驻马店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欲以自己的身份办理护照时被工作人员发现并被抓获。

针对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出入境记录信息、护照、出入境证件差错反馈信息、瞿某乙身份信息、视听资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认为瞿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构成偷越国境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瞿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5年1月12日,被告人瞿某某以出国经商为由,使用瞿某乙的身份证和自己的照片在湖北省广水市公安机关出入境部门办理护照。同年4月21日,瞿某某使用该护照从满洲里出境到俄罗斯联邦叶卡捷林堡。2009年11月23日,瞿某某在我国驻叶卡捷林堡总领事馆以瞿某乙的身份换发护照。2012年1月10日,瞿某某持瞿某乙身份的护照从北京首都机场入境,同年3月2日,瞿某某持瞿某乙身份的护照又从北京首都机场出境到俄罗斯联邦叶卡捷林堡。2015年1月19日,瞿某某持瞿某乙身份的护照从北京首都机场入境。上述瞿某某持瞿某乙身份的护照先后四次出入我国国境。同年5月26日,瞿某某到驻马店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欲以自己的身份办理护照时,被工作人员发现其曾冒用他人身份多次出入国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瞿某某供述:2002年初,他到俄罗斯联邦叶卡捷林堡做服装生意,2004年12月份,他被俄罗斯联邦叶卡捷林堡的外事办遣送回国,为此他本人的护照在三年内不能再使用,而他在叶卡捷林堡有几十万元的货物及生意需要打理。2005年1月12日,他在老家湖北省广水市公安局使用同村瞿某乙的身份证和自己的照片办理了普通护照。同年4月21日,他持以瞿某乙的身份证办理的护照乘汽车从满洲里出境到俄罗斯联邦叶卡捷林堡。2009年11月23日,他在我国驻叶卡捷林堡总领事馆换发护照,于2012年1月10日,他持以瞿某乙身份办理的护照乘飞机从北京首都机场入境回家探望母亲,同年3月2日,他再次持以瞿某乙身份办理的护照乘飞机从北京首都机场出境返回叶卡捷林堡。2015年1月19日,他持以瞿某乙身份办理的护照乘飞机又从北京首都机场入境,因他在叶卡捷林堡时与一位俄罗斯姑娘生育有子女,准备用他自己的身份证办理护照,当他在驻马店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证大厅办理手续时,工作人员发现他使用瞿某乙身份办理的护照曾先后四次出入境,后被民警带到驻马店市公安局西园分局接受调查。

2.视听资料,证明公安机关对被告人瞿某某讯问时进行了同步录音录像,印证公安机关依法取证。

3.书证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瞿某某冒用的瞿某乙真实身份信息情况,瞿某乙系湖北省广水市杨寨镇茶树林村老屋冲人。

(2)出入境记录信息,证明被告人瞿某某冒用瞿某乙身份先后四次出入境情况。

(3)护照照片,证明被告人瞿某某冒用瞿某乙的名义用其自己照片办理的护照。

(4)出入境证件差错反馈信息,证明被告人瞿某某于2015年5月26日在驻马店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欲以自己的身份办理护照时,出境证件信息出现差错反馈情况。

(5)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2015年5月26日,被告人瞿某某到驻马店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大厅在以自己的身份办理护照时,工作人员发现其曾冒用他人身份多次出入国境,遂移交给驻马店市公安局西园分局办理。

4.到案经过,证明2015年5月26日16时许,驻马店市公安局西园分局接驻马店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通知后在驻马店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大厅将被告人瞿某某抓获。

5.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瞿某某的户籍地为驻马店市驿城区中华路四巷175号及其刑事责任年龄情况。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瞿某某违反国境管理法规,利用冒用他人名义办理的护照先后四次偷越国境,其行为已构成偷越国境罪。公诉机关对瞿某某的犯罪指控成立,应予支持。瞿某某以经商为由偷越国境,尚未造成重大涉外事件和恶劣影响,且当庭自愿认罪,在对其量刑时可酌情予以考虑。对瞿某某适用缓刑对其居住地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根据被告人瞿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瞿某某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王宏宇

代理审判员  王 鹏

人民陪审员  陈巧红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金灿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