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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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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春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3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驿刑初字第18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春营,男,1957年12月1日生,回族,本科文化,中共党员,驻马店市委保密局副处级调研员,户籍地驻马店市驿城区乐山路二巷17号1号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驿刑初字第18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春营,男,1957年12月1日生,回族,本科文化,中共党员,驻马店市委保密局副处级调研员,户籍地驻马店市驿城区乐山路二巷17号1号楼5号,住驻马店市骏马路通达小区3号楼2单元1101。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于2014年7月21日被抓获,同月23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雪松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辩护人冯鹏,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15)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春营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晓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春营及其辩护人冯鹏到庭参加诉讼。审理期间,因公诉机关建议补充侦查,本案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2月份以来,天津盘古公司法人代表高某群以在河北省青县修复盘古寺,建设地宫墓穴为由,在没有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资质的情况下,授意被告人李春营及樊某等人大肆鼓吹、宣传公司,采用签订借款协议、承诺给予高息等手段,在驻马店置地华庭等处拉拢群众吸收存款。

被告人李春营作为在驻马店市天津盘古公司吸收公众存款的负责人之一,于2013年5月份至8月份,在驻马店市介绍姚艳君等人通过其上线张某云(在逃)借款给天津盘古公司,积极协助天津盘古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经司法会计鉴定,李春营经办借款协议金额7665.7万元,实际借款金额5518.276万元,返利金额60.43万元,实际损失金额5457.846万元。

针对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李春营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以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春营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李春营辩称:1、他未得到天津盘古公司任何人的授意和安排,未进行任何形式的宣传;2、他非天津盘古公司驻马店负责人,仅是张某云的客户或业务员;3、“置地华庭”系他在2012年为开展其他业务租用的办公场所,非为替天津盘古公司吸收存款所设;4、指控数额过大,2015年5月25日之前他和亲朋的借款及孙景某、王某政、许某威、宋某权等人为方便向天津盘古公司投资,借其银行卡转账,该部分数额应从总额中扣除;5、他未从吸收存款中获取提成;6、积极检举上线张某云情况,属立功;7、积极偿还部分借款人损失,取得部分集资户谅解。

其辩护人提出:1、起诉书指控定性不准,本案系单位犯罪;2、李春营实际参与吸收存款2055.846万元,指控李春营犯罪金额不实,下列金额应予扣除:⑴在通过李春营投资前已经通过樊某投资的金额;⑵2013年5月25日之前他人的投资及26日与李春营一起去天津考察的许某威、王某征等七人的投资;⑶王某政、宋某权、许某威合伙投资的金额;⑷李春营未获利的金额;⑸李春营本人亲友及与其去天津考察的许某威等人亲属投资、李春营处会计赵某香及其介绍的亲友的投资。3、李春营实为张某云名下业务员,非驻马店市场负责人,系从犯。4、初犯、偶发,且本人系最大受害者;5、李春营主动要求配合公安机关追捕张某云、高某群等人,具有立功表现。6、赔偿晋玉某等部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许某威等被害人谅解。建议对李春营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17日,高某群(在逃)在天津市注册成立天津盘古公司,高某群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同年12月份,高某群以在河北省青县修复盘古寺,在寺内建设地宫墓穴为名,未经有关监管部门批准,授意被告人李春营及樊某、葛某华(另案处理)等人各自成立团队,在驻马店大肆鼓吹、宣传天津盘古公司,采用签订借款协议、承诺支付存款户五分至六分不等高息等手段,在驻马店市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所吸收存款均转入高某群本人或戴某某(高某群继女)的个人账户。期间,高某群以天津盘古公司名义向青县盘古寺投资1100余万元。李春营作为天津盘古公司驻马店置地华庭办事处负责人,为牟取个人非法利益,明知天津盘古公司无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资质,仍在驻马店市拉拢群众向天津盘古公司存款,所吸收存款通过其上线张某云(在逃)出借给天津盘古公司,天津盘古公司按照存款金额的10%给予李春营办事处提成。经鉴定,李春营经办借款协议金额为7377.65万元,实际借款金额5304.326万元,返利金额60.43万元,实际损失金额5243.896万元。

司法会计鉴定中载明:“被告人李春营以个人名义借款1人,借款人申报的借款本金187.6万元,实际损失金额187.6万元(协议金额为252.4万元)。因李春营借款原因及用途不明,故未把李春营以个人名义打借条取得的借款汇总计入天津盘古投资有限公司借款”。该金额实为杨某华通过李春营向天津盘古公司的投资款,天津盘古公司与杨某华签订有借款协议,故该金额应计入李春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总额。

被害人胡小伟通过李春营账户向天津盘古公司转款8.5万元,协议金额为11.5万元;付健通过李春营账户向天津盘古公司转款17.85万元,借款协议金额为24.15万元。

2013年7月25日,被害人蒋某萍通过李春营向天津盘古公司借款4.25万元,鉴定报告错误统计为5万元。2013年10月17日,李春营向被害人晋玉某还款6万元

综上,被告人李春营经办的借款协议金额为7665.7万元,实际借款金额5518.276万元,返利金额66.43万元,现给他人退款6万元,实际损失金额5451.096万元。

另查明,案发后,袁某立、单某明、王某燕、许某威(含其家庭成员)、杨某珠、赵某真、李某参、周亚某、周某征、董某平等被害人对李春营表示谅解。

还查明,公安机关查封李春营文化路西段“桂月园”1号楼15层北5户住房一套。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李春营侦查阶段供述,天津盘古公司的经营范围有佛教文化产业、能源、装饰材料等,实际经营范围是修建盘古寺庙及地宫,出售地宫赚钱。公司老总叫高某群,付总有邢总、王永某、陈总、金子,顾某莎负责借款协议的收发。2013年2月份,樊某在驻马店设立办事处为天津盘古公司拉存款,他开始是樊某的客户。2013年5月25日,他与天津盘古公司张某云协商后,开始在驻马店市为天津盘古公司吸收资金,办公地点在驻马店市置地大道置地华庭H座10楼102房间,借款用途也是复建寺庙及地宫。天津盘古公司没有给他授权书,也没有营业执照,他主要对张某云负责。张某云承诺给他客户实际存款金额10%提成,他将该提成用于办公费用以及给其他业务员的返点等。他把从客户处吸收的现金直接扣掉10%后,把剩余的钱绝大部分打给天津盘古公司高某群账户,小部分通过转账给张某云弟弟、婆婆的账户,再把客户资料、银行卡号及打款小票影印件发给张某云,张某云到天津盘古公司制作合同并负责找高某群签字,然后通过顾某莎把合同寄给他。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