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驿刑初字第240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予桥,男,1979年7月21日出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6日向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投案,次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新鸿,河南省遂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田玉川,男,1978年6月12日出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6日向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投案,次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珍,河南省遂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15)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予桥、田玉川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晓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田某甲的诉讼代理人潘智慧、屠明、被告人田予桥及其辩护人李新鸿、被告人田玉川及其辩护人李珍到庭参加诉讼。审理期间,因公诉机关提出补充侦查,本案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17日10时许,被告人田予桥、田玉川与被害人田某甲因耕地纠纷在其庄西侧发生厮打,厮打过程中田玉川将田某甲推至耕地西头河内,田予桥跳入河内帮助田玉川殴打田某甲,致田某甲溺水受伤。经鉴定,田某甲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针对指控,公诉机关提供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鉴定意见、到案经过等证据,认为田予桥、田玉川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田予桥、田玉川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不持异议,田予桥辩称其在河里未继续殴打田某甲;田玉川辩称并非故意将田某甲推入河里。 被告人田予桥的辩护人李新鸿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提出:1.田予桥具有自首情节,且系从犯;2.被害人伤残鉴定不应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3.本案系邻里纠纷引发,被害人有过错、主观恶性小。建议从轻处罚。 被告人田玉川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提出:1.田玉川具有自首情节;2.本案系邻里纠纷引发,被害人有过错、主观恶性小。建议对田玉川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田予桥、田玉川系同胞兄弟,二被告人与被害人田某甲系同村村民,且双方系亲属关系,田予桥与田某甲两家耕地相邻。2014年10月17日10时许,田予桥与同村的田某甲因耕地边界在其庄西侧地头产生纠纷,后双方发生厮打,田玉川到后与田予桥一起再次与田某甲厮打,在厮打过程中田玉川与田某甲掉入旁边的河内,田予桥跳入河内帮助田玉川殴打田某甲,并往水中按压田某甲,致田某甲溺水受伤。经鉴定,田某甲溺水后出现昏迷、瞳孔对光反射迟钝、腱反射减弱等症状及体征,经医院诊断为缺血缺氧性脑病及吸入性肺炎,经治疗后目前仍无自主意思,且大小便失禁,对疼痛刺激无回避动作,其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并经鉴定,田某甲身体损伤已构成Ⅲ(三级)伤残。 另查明,2014年11月6日18时许,被告人田予桥、田玉川接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局机关接受处理,并如实供述殴打田某甲的基本事实。 还查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双方自行协商,被告人田予桥、田玉川的亲属与被害人田某甲的亲属达成调解协议,由田予桥、田玉川的亲属赔偿被害人田某甲经济损失15万元(其中5万元于2016年9月底前付清)。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供述 (1)田予桥供述:2014年10月17日八九时许,他和田某甲因耕地边界问题发生厮打,后他回家拿尺子量地,路上遇见他哥田玉川,他把与田某甲打架的事告诉田玉川后共同返回地里,田玉川质问田某甲谁先动手打架,田予桥指认田某甲后,田玉川骂田某甲,田某甲与田玉川对骂,田玉川朝田某甲身上跺,田某甲拿铁锹铲田玉川,田玉川将铁锹夺下,后双方厮打在一起。他见田某甲打田玉川,遂上前帮田玉川打田某甲,田某甲的父亲田某乙用铁锹将他头部打伤。田某甲和田玉川在厮打过程中掉入旁边的河里,他遂跳入河里帮田玉川打田某甲,他用拳头打田某甲、揪田某甲头发、拉田某甲衣服,田某甲的头被浸到深水里。他和田玉川、田某甲上岸后,民警赶到现场。 (2)田玉川供述:2014年10月17日10时许,他弟田予桥打电话让他处理与田某甲因耕地边界纠纷打架之事,到后他问田某甲谁先动手打架,田某甲承认先动手,他骂田某甲,田某甲拿铁锹铲他,他把铁锹夺下后与田某甲用拳头互相朝头部、身上乱打,田予桥也帮他打田某甲,厮打过程中他和田某甲掉到河里,他把田某甲的头往水里按,田某甲呛水,田予桥也到河里打田某甲,后他和田予桥、田某甲相继上岸。民警和“120”救护车到后,他和田某甲、田予桥均被送到医院。 2.证人证言 (1)田某乙证言:2014年10月份的一天9时许,他儿子田某甲与田予桥在地里发生打架,他到地里时打架已停止。过一会,田予桥的哥田玉川过来问是谁找的事,田予桥指认田某甲,田玉川跺田某甲一脚,后田玉川和田予桥一起打田某甲。他见田某甲面部被打流血,随手从地上拿把铁锨朝田予桥的头砸一下,田予桥的头也被砸流血。他妻子李某某和其他村民把田予桥拉开后,田玉川和田予桥又在旁边河里殴打田某甲,他下河把田予桥拉开并将田某甲扶上岸。 (2)李某某证言:案发当天上午,她得知儿子田某甲与田玉川因耕地边界在打架,她和儿媳陈某某赶到现场时见田玉川在骂,田玉川问田予桥谁找的事,田予桥指认是田某甲,后田玉川和田予桥一起殴打田某甲,把田某甲推到旁边的河里后按压,她丈夫田某乙下河将田某甲拉到岸边,围观群众帮忙把田某甲抬上岸,后田某甲被送往医院。 (3)王某某(村民)证言:2014年10月中上旬的一天,他在地里干活时,见田予桥和田某甲因耕地边界发生争吵、厮打。后田予桥把他哥田玉川喊来,田玉川到后与田某甲理论耕地边界时,又和田某甲发生厮打,田予桥上前帮田玉川打田某甲,田某甲的父亲田某乙见田某甲吃亏拿铁锨朝田予桥头上夯一下。后他见田予桥、田玉川摁住田某甲往水里淹,后双方被人拉上岸。 (4)田某丙(村民)证言:2014年10月份的一天,田予桥与田某甲在地里因耕地边界纠纷发生厮打,田予桥把田玉川喊来后,田玉川又与田某甲厮打,在厮打过程中因互相推扯均掉入河里,二人在河里继续撕扯,后见田予桥也下到河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