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唐刑初字第272号 公诉机关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勇,男,1980年7月8日出生于河南省唐河县,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唐河县苍台镇陈排湾村前陈排湾12号。2005年8月1日因犯强奸罪、脱逃罪被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2年9月17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3年5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强奸于2014年7月27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该局执行逮捕,2014年11月13日被本院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现押于唐河县看守所。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以唐检公诉刑诉(2015)2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勇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勇自2013年11月13日至2014年7月12日先后向唐河县祁仪乡祁仪街村民村民白某甲、王集乡南郝庄村村民李某某等七人贩卖冰毒九次。 公诉机关为证实指控的上述事实,随卷移送了证人白某甲、李某某、方某等人的证言、通话记录、辨认笔录、尿检检测报告书、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勇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被告人陈勇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本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七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陈勇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勇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均不属实,指控其贩卖毒品罪不能成立。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勇自2013年11月13日至2014年7月12日先后向唐河县祁仪乡祁仪街村民村民白某甲、王集乡南郝庄村村民李某某等七人贩卖冰毒九次。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3年11月13日晚,唐河县祁仪乡祁仪街村民村民白某甲和谢某某预谋购买冰毒吸毒并由白某乙购买毒品后,白某甲对其妻李青称谢某某需要借款600元,从李某处拿现金600元。白某甲电话联系被告人陈勇购买冰毒并得知陈勇在泗州宾馆后,驾车和谢方某来到唐河泗州宾馆。陈勇从其车上拿出一小包冰毒以500元价格卖给了白某甲,白某甲带谢某某回到祁仪街谢某某家后,共同将该冰毒吸食。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证人白某乙的证言 2013年11月13日晚上,谢某某让我从我老婆李某那拿600元,和他一起去唐河买毒品。我给陈勇联系,陈勇说他在泗州宾馆,我开车到泗州宾馆东楼二楼的一个房间,给了陈勇500元。陈勇领我到他车里,从副驾驶室前储物格内拿出指甲盖那么大的小白塑料袋冰毒给我。我返回车内拉着谢某某回祁仪了,在祁仪街上碰到张某某,我给张某某分点,我在谢某某家我们吸了。我给陈勇联系的时候谢某某在车上睡觉。谢某某后来也把钱还我了。 (2)、证人谢某某的证言 2013年11月13日晚我让白某乙以我的名义向他老婆借600元购买冰毒。当时我也不知道是在那买的,我在车上睡着了。去时没有冰毒,回来在祁仪街碰见张某某了,白某乙分给他点冰毒。 (3)、被告人陈勇的辩解 我不认识白某乙、张某、方某、高某某、宗某、李某某等人,只认识牛某某,上述人员没有在我这买过冰毒。 (4)、辨认笔录 2014年8月29日在唐河县祁仪派出所在侦查人员组织下,白某乙分两次对10组照片进行辨认,均辨认出被告人陈勇。 2、2014年7月8日,唐河县王集乡南郝庄村村民李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陈勇购买冰毒,陈勇让李某某到其暂住的唐河县城雅典阳光小区,二人见面后,陈勇以500元价格卖给李某某冰毒两小袋,李某某回家后将病毒吸食。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书证 依法调取的李某某与陈勇的通话记录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2014年7月份,我给陈勇(15037778899)打电话,他让我到雅典阳光小区,在小区我见到陈勇,我说我要500元东西,他给了我两小袋,我自己吸了。是两克冰毒,小透明塑料袋自封袋装的。 (3)、尿检检测报告书 2014年10月9日,李某某的尿检现场检测显示为阳性。 3、2014年7月9日,唐河县张店镇吴宅村村民方某电话联系被告人陈勇购买冰毒后,二人约定到唐河县城意大利酒庄门前,陈勇以200元价格卖给方某1克冰毒。同年7月11日,方某在唐河县文峰路星海宾馆门口,又以400元价格从陈勇处购买2克冰毒,方某已将所购买的冰毒吸食。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书证 依法调取的方某与陈勇的通话记录 (2)、证人方某的证言 我的冰毒是在陈勇那里买来的,陈勇有二三十岁,他在贩卖冰毒,我在他那里买了两次。都是2014年七月份,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一次是在唐河县河西意大利酒庄门口,我给陈勇联系,陈勇给我1克的冰毒,我给陈勇200元钱。第二次是在文峰路口星海宾馆门口,我给陈勇联系,陈勇给我2克冰毒,我给陈勇400元钱。我把买来的冰毒自己分好几次吸食了。最后剩的一点昨天晚上我自己吸食了。总共三小包,总共有3克冰毒。 (3)、尿检检测报告书 2014年9月23日,方某的尿检现场检测显示为阳性。 4、2014年7月10日,唐河县滨河街道办事处居民张帅电话联系被告人陈勇购买毒品后,陈勇在其居住的雅典阳光小区4号楼楼下以300元价格卖给张帅一小袋冰毒。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书证 依法调取的陈勇与张某的通话记录 2.证人张某的证言 我是在金鼎KTV玩时认识陈勇的。陈勇有30岁左右,稍胖,家在雅典阳光住,我听说他那里有冰毒,2014年7月份,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给陈勇打电话说要点冰毒,陈勇让我到雅典阳光4号楼楼下,陈勇下来,我给陈勇300元,陈勇给我一小包冰毒,我把冰毒拿回家自己吸食了。 5、2014年7月11日,唐河县黑龙镇赵郎庄村村民牛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陈勇购买毒品后,来到唐河县蓝湾宾馆,陈勇以500元价格卖给牛某某两小包冰毒。7月14日,陈勇在其居住的雅典阳光小区楼下,又卖给牛某某1克冰毒。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书证 依法调取的牛某某与陈勇的通话记录 (2)、证人牛某某的证言 我在陈勇那买毒品是2014年7月份的事,具体日子我记不清了。第一次在蓝湾宾馆门口,是夜里的事,我买了500元冰毒,陈勇用塑料袋装的,给我两小包。还有一次是个晚上我给他打电话,陈勇当时在雅典阳光,他让我自己去拿,然后我就去雅典阳光见到陈勇,陈勇在楼下等我,给了我一克冰毒,这次我还没有给他钱。 (3)、被告人陈勇辩称认识牛某某,但未向其贩卖过毒品。 (4)、尿检检测报告书 2014年9月1日,牛某某的尿检现场检测显示为阳性。 6、2014年7月11日,唐河县城郊乡大井村村民高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陈勇购买毒品后,陈勇驾车带高春显到唐河县唐方路口处,陈勇以200元价格卖给高春显半包冰毒。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书证 依法调取的高某某与陈勇的通话记录 (2)、证人高某某的证言 陈勇有30岁左右,我听说他那里有冰毒,2014年春节前,我给陈勇打电话要冰毒,陈勇把我送到唐方路口,我给他200元,他给我半袋冰毒,这些冰毒我都自己吸了。 7、2014年7月12日,唐河县城郊乡冯岗村村民宗某电话联系被告人陈勇购买毒品后,来到唐河县都市花园南门口,陈勇以200元价格卖给宗某半克冰毒。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书证 依法调取的宗某与陈勇的通话记录 (2)、证人宗某的证言 2014年7月份的时候我从陈勇那里以200元的价格买了半克冰毒吸食。陈勇有30多岁,稍胖,我是通过电话联系的,在都市花园南门找陈勇买的,就买一次,半克,给他200元。 (3)、辨认笔录 2015年5月3日,在唐河县公安局民警组织下,宗某对陈勇进行了2次辨认,均辨认出陈勇。 上述事实,有证人白某甲、李某某、方某等人的证言、通话记录、辨认笔录、尿检检测报告书、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据在卷佐证。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能相互印证,且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