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唐刑初字第278号 公诉机关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秦某丙,男,汉族。 被告人杨某甲,男,汉族。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5年1月2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2月4日被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唐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唐河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洁生,河南匡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以唐检公诉刑诉(2015)2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金玲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秦某丙、被告人杨某甲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1日中午,被告人杨某甲约合本村村民颜某和其幼子杨某乙、本村儿童杨某丙一起携带舀子、手雷到秦某甲承包的鱼塘炸鱼,被秦某甲发现,杨某甲等人离去,秦某甲赶往现场的同时告知本村的秦某乙有人偷鱼,秦某乙骑摩托车载秦某甲儿子秦某丙一起赶到现场,秦某甲上前夺取颜某手中的舀子时,遭颜某拳头殴打。秦某丙到场踹颜某一脚,引起颜某、杨某甲和秦某丙厮打,秦某丙被仰面摔倒在地,颜某继续持拳头殴打秦某丙头部,被秦某乙劝开,秦某甲、秦某乙、颜某等将秦某丙送往南阳市第二人民医院医治,被告人杨某甲回家取钱后到医院支付了1500元医疗费。经唐河县公安局法医鉴定,秦某丙颈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法医鉴定、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照片等证据,认为杨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称,杨某甲的犯罪行为造成自己人身损害,请求判令其赔偿经济损失277405元,并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杨某甲辩称自己没有打秦某丙,是在捞颜某和张某某,表示愿意赔偿秦某丙经济损失。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杨某甲犯故意伤害罪无异议,辩称杨某甲主观恶性不大,案发后积极救治被害人,应酌定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日13时许,被告人杨某甲持鱼雷,带自己儿子杨某乙(10岁),约合本村儿童杨某丙(13岁)及村民颜某到邻村唐河县桐河乡李营村卜罗章村西的鱼塘炸鱼,杨某甲让杨某丙从家中拿一个用网兜固定在竹竿上的鱼舀子,四人来到鱼塘,杨某甲向鱼塘投掷鱼雷后,捞出5条10-20厘米左右的鱼。杨某甲等人捞鱼时,被鱼塘承包人秦某甲路经鱼塘附近发现,秦某甲一边往现场走,一边通过电话告诉同村秦某乙说有人偷鱼,杨某甲等人将鱼捞出离去时,秦某甲跟撵,秦某乙骑摩托车带秦某甲的儿子秦某丙赶到现场,秦某甲的妻子张某某也骑电动车随之赶到现场,秦某甲上前夺颜某手中的鱼舀子,颜某拳打秦某甲面部,秦某丙上前与颜某撕打,杨某甲参与撕打,秦某丙被仰面摔倒在地,颜某压在秦某丙身上挥拳殴打秦某丙,致秦某丙颈部损伤,后被秦某乙拉开,秦某甲当场报警。唐河县公安局桐河派出所民警接警后赶到现场,秦某甲等人要求治疗,杨某甲主动回家拿1500元现金,与秦某甲、秦某丙等人一起到南阳市第二人民医院,为秦某丙交1500元医疗费。经检查秦某丙第5颈椎粉碎性骨折,杨某甲于当天在南阳市第二人民医院被桐河派出所民警传唤到案。秦某丙在南阳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1天,支付医疗费50603.48元,出院后在南阳市中心医院、南阳市骨科医院等处就诊,支付医疗费2537.72元、交通费1005元。2015年6月11日,经唐河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秦某丙的颈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另查明,在秦某丙住院期间,杨某甲及家人和颜某的父亲颜金龙共支付医疗费26300元。本案审理中经多次调解,杨某甲未能与秦某丙达成赔偿协议。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秦某甲证言 今天中午一点多,我从茶庵街回来,路过鱼塘北边,见有两个人和一个十来岁的小孩在我鱼塘边拿舀子捞鱼,我就过去,三人就往西走,这时我儿子亲某丙给我打电话,我说在鱼塘碰见几个偷鱼的,我追到西边没多远,我儿子亲某丙和村里的秦某乙从后面骑摩托车过来,我上前去夺一个年轻娃手里的捞鱼工具,那孩拳头打到我鼻梁上,我啥也看不清了,秦某乙扶住我,等我能看见,两个偷鱼的正把我儿子按在地上,一左一右朝他头上、胸部打,这时庄上的人把我们拉开了,我儿子说颈部抬不起来、四肢麻木,我报警后找车拉我儿子去南阳看病,我夺竹竿的那孩说他也得去看病,我们就坐一辆车到南阳医院检查,说我儿子是颈椎粉碎性骨折,那个年轻的偷鱼的在医院跑了,年纪大的和我们在一起,后来派出所把我们都喊到公安局。鱼塘是我在一个多月前从熊某某手里承包的,花了28000元。 因为那天秦某乙我们俩一块在茶庵喝的酒,他先走的,他到家后给我打的电话,问我到家没有,正好我发现有人在我鱼塘炸鱼,我就给他说了。 2、秦某乙证言 今天下午一点多,我从茶庵街回到家中见对门的秦某甲还没回家,我就给他打电话,因为俺俩中午都在茶庵街,后来分开走了,我打电话问他到家没,他说他拐路了,发现有人在卜罗章西地他的鱼塘里偷鱼,我就骑摩托带他儿子秦某丙一起到西地,看见秦某甲撵上前面四五个人,夺一个年轻娃手里的竹竿,竹竿一头是个网兜,那年轻娃往他脸上打一拳,我停下摩托车,秦某丙就跑过去和那年轻娃还有杨某甲厮打一起,被那年轻娃和杨某甲撂倒了,具体咋倒的我没看清,我就过去扶秦某甲,秦某甲站稳后我去捞那年轻娃,年轻娃在秦某丙身上骑着,秦某丙仰面躺在地上,年轻娃用拳打他,我把年轻娃捞下来,秦某丙躺在地上就没起来,秦某甲就报警了,我和秦某甲、秦某丙、杨某甲、年轻娃和年轻娃父亲一起去南阳市第二人民医院,医生检查后说秦某丙颈椎粉碎性骨折,后来就没有再见到那个年轻娃了。秦某甲是从熊某某手里承包的鱼塘,已有一两个月了。当时发现时对方已从鱼塘里抓了一些鱼用塑料袋装着。 3、张某某证言 1月1号中午1点多,我在家里听见我村秦某乙说有人在我们鱼塘偷鱼,秦某乙骑摩托带着我儿子,我在后面骑个电动车,等我到时,见秦某乙抱着我爱人秦某甲,偷鱼的两个人围住我儿子打,他俩搂着把我儿子弄倒在地,按住他往头上打,我上去捞,他俩踢我,其中一个年龄大的站一边不打了,年轻的还在我儿子身上压着,我看我儿子嘴唇乌青,就喊我儿子不中了,那个年轻娃才站起来。 4、杨某乙证言(10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