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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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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杰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3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驿刑初字第398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杰,男,1981年9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安阳市。2014年5月2日被抓获,同年12月9日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判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驿刑初字第398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杰,男,1981年9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安阳市。2014年5月2日被抓获,同年12月9日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至2018年12月22日。2015年5月14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西园分局刑事拘留,当月26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监所刑诉(20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杰犯诈骗罪,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潘中华、被告人刘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份,被告人刘杰认识被害人王某某后,谎称其准备在驻马店市薄山水库建设别墅群工程,以建设别墅群需要融资为由三次共骗取被害人王某某13.8万元。

另查明,2013年12月11日,被害人王某某因采取非法拘禁的手段向刘杰索款曾被本院判处刑罚。

还查明,2014年12月9日,被告人刘杰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从2014年12月23日至2018年12月22日止(判决前自2014年5月2日至同年12月13日被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借据、前罪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欲在驻马店市薄山水库建设别墅群工程需要融资的手段,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钱财共13.8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对刘杰的犯罪指控成立,应予支持。刘杰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本案所犯诈骗罪没有判决,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并对新发现所犯诈骗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法数罪并罚,并扣除前罪已被羁押的期限。刘杰当庭自愿认罪,在量刑时可酌情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二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14)殷刑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刘杰宣告缓刑执行部分。

二、被告人刘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零五千元;加上其前罪犯信用卡诈骗罪所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前罪已被羁押期限七个月零十天应从中予以扣除。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4日起至2021年4月3日止。)

三、责令被告人刘杰向被害人王某某退赔经济损失13.8万元。

上述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宏宇

代理审判员  王 鹏

人民陪审员  赵宏图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郭 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