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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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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栗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3
摘要: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唐刑初字第285号 公诉机关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某某,男,1977年1月26日出生于河南省唐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唐河县张店镇韩赵洼村韩潘庄5组73号。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14年11月26日被唐河县公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唐刑初字第285号

公诉机关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77年1月26日出生于河南省唐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唐河县张店镇韩赵洼村韩潘庄5组73号。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14年11月26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唐河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向涛,河南海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栗某,女,1992年6月19日出生于河南省唐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唐河县城关镇新安街176号,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14年11月26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以唐检公诉刑诉(2015)2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栗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兰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某、栗某及其辩护人张向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下旬,被告人韩某某在镇平县城以300元价格卖给苏某某(曾用名苏某)冰毒2克;在镇平县城卖给王某某(曾用名王照地)冰毒2.8克,获利1000元,后韩某某又分两次卖给王某某冰毒2克,共获利250元;2014年11月25日晚,被告人栗某的朋友杜某与栗某联系让其帮忙购买冰毒,栗某即与韩某某联系到宣苏客栈宾馆见面,并让杜某到唐河县宣苏客栈宾馆,杜某到宾馆后给栗某300元钱,栗某到韩某某房间将300元钱交给韩某某,韩某某给栗某1克冰毒,栗某回房间将1克冰毒交给杜某,杜某将所买冰毒带回吸食。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了被告人韩某某、栗某的供述、证人苏某某、王某某、杜某、耿某某、栗富栓等人的证言,出示了现场检测报告、扣押物品清单、现场照片、毒品检验鉴定报告等,通过以上证据,证实了被告人韩某某、栗某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处。

被告人韩某某对检察院指控其贩卖给苏某某2克、栗某1克冰毒的事实不持异议,但对检察院指控其卖给王某某共计4.8克冰毒的事实辩称自己不是卖给王某某的,而是无偿送给了王某某,要求法庭从轻处理。

被告人栗某对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请求从轻处理。

被告人韩某某的辩护人张向涛对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韩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不持异议,但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韩某某卖给王某某的4.8克冰毒证据不足,其理由是:虽然王某某证实了从韩某某处购买冰毒的数量及支付的现金数额,但被告人韩某某自始至终不承认该4.8克冰毒是卖给王某某的,而是无偿送给王某某的,且其中的2克冰毒又是经涂某某从韩某某处购买后交给了王某某,现涂某某未到案,不能证明涂某某在韩某某处购买冰毒时是否付款,综上意见,认为认定该事实的证据单一,不能足以证明该4.8克冰毒是被告人韩某某贩卖给王某某的,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被告人韩某某去广东购买冰毒以及后来贩卖冰毒与被告人栗某并未合谋,事后二被告人也未共同分赃,因此二人不构成共同犯罪。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韩某某在镇平县城以300元的价格贩卖给镇平县居民苏某某2克冰毒。

2014年11月中旬的一天,唐河县居民王某某欲购买冰毒吸食,遂与被告人韩某某联系在镇平县见面后,王某某以1000元的价格从韩某某处购买冰毒2.8克。

2014年11月25日晚,被告人栗某的朋友杜某联系栗某欲购买冰毒,栗某遂分别约杜某、韩某某在唐河县新春路南段“宣苏客栈”宾馆见面。杜某来到宣苏客栈二楼的一房间内见到栗某后交给栗某300元钱让其帮忙购买毒品,栗某遂到该宾馆二楼的另一房间内用该300元钱从韩某某处购买了一克冰毒,后回房将冰毒交给杜某,杜某遂带着冰毒离开该宾馆。唐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通过匿名报警信息于2014年11月26日2时在“宣苏客栈”宾馆将韩某某、栗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韩某某的基本信息,前科情况

韩某某生于1977年1月26日,无违法犯罪记录;

2、1)2006年2月8日唐河县第二初级中学学生报到花名册;

2)调查笔录、结婚证、民事调解书;

3)刑警大队证明;

4)前科情况查询证明;

证实栗某生于1992年6月19日,无违法犯罪记录。

3、唐河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称重笔录、照片,上交毒品单据,房间及自制吸毒工具

(1)冰毒,0.43克,特征:透明晶体。

(2)麻果,0.32克,特征:粉红色药丸。

2014年11月27日在唐河县看守所,对从抓获韩某某房间内搜出的白色结晶体及粉红色片状物进行称重,麻果净重0.32克,冰毒0.44克,拍照2张。

2015年1月4日,唐河县公安局将从韩某某处查获的0.76克甲基苯丙胺上缴到南阳市公安局禁毒支队。

4、鉴定意见,尿检笔录及现场检测报告书各2份

(1)南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毒品检验鉴定报告(宛)公(刑)鉴(毒)字(2014)344号

检材和样本:(1)白色晶体;(2)红色药丸

鉴定要求:所送检材中是否含有甲基苯丙胺

检验:检材用乙醇振荡溶解提取,离心,同时取毒品标准品对照,参照行业标准:GA/T-196-1988、GA/T-197-1998、GA/T-104-1995,进行GC/MS分析。

检验意见:所送(1)、(2)号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

(2)2014年11月26日3时,在唐河县公安局办案区,韩某某的尿液检测样本通过尿液检测板现场检测,结果呈阳性。

2014年11月26日3时,在唐河县公安局办案区,栗某的尿液检测样本通过尿液检测板现场检测,结果呈阳性。

5、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

6、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我是今年夏天通过涂某某认识的韩某某。我在韩某某那里买过冰毒。2014年11月中旬,我当时想吸食冰毒,我就给涂某某打电话,涂某某让我到镇平,我就开车到镇平后,我没有联系上涂某某,我就给韩某某联系,韩某某、苏某、姜克和我见的面,韩某某给我拿一大包冰毒,估计有2.8克冰毒,我给韩某某1000元钱。我拿到冰毒后就回唐河了,我把冰毒大部分自己吸食了,也有一部分是和王东阳吸食了。我在韩某某处一共购买了三次冰毒,韩某某直接卖给我冰毒的一次,2.8克,1000元钱,另外两次是我通过涂某某找韩某某购买的,每次1克,一次是100元,另一次是150元。总共我在韩某某处购买4.8克冰毒,付款1250元。涂某某有20多岁,家是唐河的,别人都问他喊“何涂”、“老二”,他也是在贩卖冰毒。

7、证人苏某某(曾用名苏某)的证言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