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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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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武学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2002号 罪犯邵武学,男,197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彭泽县人,高中文化。曾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19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2002号

罪犯邵武学,男,197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彭泽县人,高中文化。曾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19日作出(2008)嵩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认定邵武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30000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31000元。刑期自2007年6月26日起至2018年6月25日止。宣判后,邵武学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6日作出(2008)洛刑二终字第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08年6月19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1年5月6日对邵武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邵武学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2月至6月,该犯在洛阳伙同他人盗窃四次,盗窃面包车5辆,价值171065元。2007年6月,该犯明知所售面包车系盗窃所得,仍联系买主予以销售,系犯罪未遂。该犯系累犯。

罪犯邵武学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1年8月、2012年2月、7月、11月、2013年3月、8月、2014年1月、2015年3月获得表扬;2014年11月获得记功;2012年12月、2014年12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邵武学本次减刑考核期内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邵武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至2015年11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彦浩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晓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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