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953号 罪犯方红亚,男,197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襄城县人,文盲。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3月3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5日作出(2009)上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认定方红亚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08年5月6日起至2021年5月5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09年1月12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1年5月6日对方红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方红亚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7月1日晚,方红亚伙同他人在长葛市区一马路边从醉酒后的被害人张某身上偷走汽车钥匙,并将该车(价值230000元,已追回)及车内15000元现金盗走;2008年4月,方红亚伙同他人先后窜至郑州一工地和封包机店内盗窃2起,所盗物品价值1400余元。该犯系累犯。 罪犯方红亚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2年6月、12月获得表扬;2013年7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6月、11月获得表扬;2015年4月获得表扬;2012年2月获得记功。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方红亚本次减刑考核期内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方红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19年5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彦浩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晓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