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915号 罪犯张腻抹,男,197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杞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4日作出(2010)杞刑初字第2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张腻抹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4094.4元。刑期自2009年12月17日起至2019年12月16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10月15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张腻抹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张腻抹因被害人张某(不满14周岁)家的狗将其咬伤后怀恨在心伺机报复。2009年12月9日张腻抹以打疫苗为由将张某从学校骗出后在路上用事先准备的尖刀扎进张某颈部后逃窜,造成张某轻伤(九级伤残)。该犯属犯罪未遂。 罪犯张腻抹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5月、12月获得表扬;2013年5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7月获得表扬;2015年1月、6月获得表扬;2011年12月获得记功。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腻抹本次减刑考核期内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腻抹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至2018年8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彦浩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晓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