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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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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宁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2058号 罪犯张宁,男,1985年11月21日生,汉族,河南省荥阳市人,初中肄业。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8日作出(2010)中刑初字第575号刑事判决,认定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2058号

罪犯张宁,男,1985年11月21日生,汉族,河南省荥阳市人,初中肄业。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8日作出(2010)中刑初字第575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宁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自2010年7月7日至2021年7月6日止。宣判后,张宁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12月27日作出(2011)郑刑二终字第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2月25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3年5月20日对其减刑九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张宁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张宁为还债,与张某预谋,并准备手机、胶带等作案工具,绑架小孩韩某,向其家属索要赎金58万元,后降为40万元。该犯系主犯。

罪犯张宁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8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6月、10月获得表扬;2015年3月、7月获得表扬;2013年12月和2014年12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3月获得省级改造积极分子。罚金履行3000元。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张宁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宁本次减刑考核期内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宁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至2019年8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彦浩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晓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