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2061号 罪犯徐赞辉,男,1976年12月15日生,汉族,河南省汝州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年7月7日作出(2006)南刑三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认定徐赞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06年2月25日至2020年2月24日止。宣判后,徐赞辉不服,提出上诉。2006年9月14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豫法刑终字第3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06年12月6日交付执行。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5日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于2011年11月4日对其减刑一年九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徐赞辉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9年10月,徐赞辉与醉酒的王某发生口角并厮打。王某倒地后,徐赞辉对王某的头部、身上拳打脚踢,致王某抢救无效死亡。被害人对本案的起因有一定的责任,徐赞辉积极赔偿,获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罪犯徐赞辉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3月获得记功;2013年10月、2014年3月和8月、2015年1月和6月获得表扬;2014年12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7月禁闭一次。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徐赞辉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徐赞辉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徐赞辉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15年12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彦浩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晓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