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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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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康华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933号 罪犯原康华,男,1989年8月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乡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5日作出(2013)红刑初字第288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933号

罪犯原康华,男,1989年8月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乡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5日作出(2013)红刑初字第288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康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3年4月16日起至2016年7月15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11月7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原康华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9月5日,原康华伙同他人在新乡市某网吧楼下,持铁链、拖把等物对被害人李某进行殴打,并抢走现金370元。该犯系主犯。

罪犯原康华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5月获得表扬;2014年12月获得记功;罚金已缴纳。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原康华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原康华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16年2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彦浩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晓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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