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2053号 罪犯康桥,男,196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西华县人,文盲。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周口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9月13日作出(2000)周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认定康桥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00年12月25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7月8日对康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03年7月8日起至2022年7月7日止。本院于2005年8月18日对康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于2008年1月15日对康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0年9月20日对康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3年5月20日对康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康桥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5年10月至11月及1999年3月27日,该犯先后四次伙同他人预谋后携带作案工具到多地破坏正在使用的变压器后盗走铜芯、铝芯等,价值4万多元。1995年10月,康桥先后2次伙同他人携带作案工具盗窃变压器铜芯,价值1.7万余元。 罪犯康桥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3年8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获得表扬;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7月、12月获得表扬;2015年6月获得表扬。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康桥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康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5年12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彦浩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晓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