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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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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辉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2
摘要:(2015)豫法刑执字第00882号 罪犯李辉,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6日作出(2012)安中刑二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李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3月

(2015)豫法刑执字第00882号

罪犯李辉,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6日作出(2012)安中刑二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辉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李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3月4日作出(2012)豫法刑二终字第0019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现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9月27日至10月3日向社会公示。期间未收到举报和意见。公示期满后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李辉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8年3月被告人李辉与常小宏因酒店转让产生矛盾。1998年9月11日中午,李辉等人在安阳市殷都区梅东路中段丰顺酒店吃饭,常小宏得知后与梁文周到丰顺酒店与之发生争执,厮打中李辉从该酒店厨房拿一把菜刀,朝常小宏胸部猛砍一刀,致其死亡。后被告人李辉又持刀追砍梁文周,致其轻伤。经鉴定,常小宏系被他人用单刃锐器砍切致心、肺、肝、脏破裂死亡。案发后,被告人李辉家属赔偿死者近亲属60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罪犯李辉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5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半年改造评审鉴定2次良好,1次一般,且最后一次评审为良好。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辉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李辉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二○一五年十月二十日起至二○三四年六月十九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建瑞

代理审判员  周青松

代理审判员  鲁智慧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秦明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