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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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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某、朱某玩忽职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2
摘要:其2014年3月20日供述:我们执法依据是《房产管理法律法规政策汇编》以及近几年出台的与我们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其中包括《河南省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信阳市房产管理局信房办(2009)69号《关于印发〈信阳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

其2014年3月20日供述:我们执法依据是《房产管理法律法规政策汇编》以及近几年出台的与我们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其中包括《河南省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信阳市房产管理局信房办(2009)69号《关于印发〈信阳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龚某给我看过,组织吴某某和我在办公室学习过。2009年底或2010年初,我和龚某、吴某某三人第一次到“馨润之家小区”进行现场巡查,我们发现在该小区建有一间简易的门面房,这间房子临街,大概20平方米左右。门面房里面有几间办公桌和多名施工人员,我们询问一个姓黄的负责人建房是什么性质,是商品房开发还是个人建房。他说是房地产开发,正在办相关手续。我们交代他要依法售房,不能扰乱房地产市场。后来我们就走了。我们在“馨润之家小区”门口没有看见效果图;没有发现“馨润之家小区”的沙盘和模型。大概2010年底,因为当时的房管监察中队长龚某兼任房管所所长,他的工作比较忙,他就安排房管所工作人员杨成配合我到“馨润之家小区”进行现场巡查,我们发现在该小区门口的那间门面房的门锁了,小区的围墙拉起来了,工程在打地基或已建了几层,时间长了我也记不清了。我和杨成没有见到开发商,就在工地转了转,没有发现有与销售有关的广告,我们就走了。我就给开发商黄某甲打电话,黄某甲答应我预售证没有办下来不卖房。我们在对“馨润之家小区”进行巡查的过程中,没有看到小区建有售楼部,只是看见在小区门口建有一间简易的活动板房,没有发现与销售有关的合同、档案及资料。罗山县房地产监察中队成立时,龚某带着我和吴某某在工作日期间每天都到县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销售部进行现场巡查,后来龚某任住建局房管所所长后,他就安排房管所工作人员配合我巡查,大多数是龚某安排杨成陪我巡查,让我有情况及时向他汇报,直到2013年9月1日,我调到城建监察大队后,住建局将罗山县房地产监察中队的工作归并到了城建监察大队,具体由我负责这项业务工作,龚某就再没有给我安排工作。我在工作中没有发现“馨润之家小区”有违法售房行为,客观原因有,主观上我工作不细致、不深入,我对该被骗的购房款负有一定责任。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