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2015年5月7日证言:我是2004年进的村委,村财务账交接给我是在2005年2月份。准确的财务账移交时间是在2005年2月3日,当天的交接仅限于账面的交接,并无收支单据的交接,所以实际上是只是一个对账,上届村委的费某某、郑某壬将账目等进行了整理,绘制了三张表或清单,分别是项寨村费某某、郑某巳经手现金移交表、项寨村费某某、郑某巳经手财务收支明细表、项寨村与林场郑家志结账清单。因为账面交接的时候对于外欠账仅限于本金的交接,所以在2006年6月31号,实际债权人郑某甲把移交人和交接人以及乡政府的相关干部约到一起,对村欠其的欠账连本带息进行了结算,重新办理了手续,当时参与的人除了我之外,还有村干部郑某庚、郑某辛、郑某壬及驻村干部甘某某、乡统计员雷某某等人。当时欠郑某甲连本带息151409.6元,当时双方谈妥以郑某甲个人的贷款12万元坐抵给项寨村委会,坐抵后村还欠郑某甲3万多元,这个账算好后,郑某甲就将三张贷款借据以及费某某等人所打的领条或收条交给我,我回去后,用报纸将这些领条或收条以及借据包好,并在报纸上写下了:2006.6.31郑某甲经手交单据七张150429.6元,减去付代款12万,村下欠30429.6元,这次你们来的时候,我又看了一下报纸内所包的领条或收条等,发现实际单据金额应该是151409.6元,当中差了980元,差的原因是当天结账时我们对于一张2001年12月30号的领条少加了一笔管饭烟酒支出980元。用于坐抵的三份借据分别是2005年6月10日郑某庚4万元,郑某癸4万元、齐某某4万元。村欠郑某甲151409.6元,最初欠款的原因我不清楚,2006年6月31日和郑某甲结账时,郑某甲拿的是上届村委转给他的领条或收条,上届村委是郑某壬和费某某,至于上届村委为啥会将领条或收条交郑某甲,我不太清楚。郑某甲将本息领条或收条交给我进行结算确实是2006年6月31号,因为我记得当时天气已经很热了。因为我回来后怕搞不清,特意在包领条、交接表的报纸上写下了:2006.6.31号郑某甲经手交单据7张150429.60元减去付代款12万,村下欠30429.60元。至于领款人为付某某、费某某的领条落款日期为啥是2006年7月13号,我也搞不清,当时也没注意看。落款人为付某某、费某某的领款或收条是谁写的我不清楚,这两张条子连同郑某癸、郑某甲的条子一共是七张,这七张条子都是在2006年6月31日和郑某甲进行结算时郑某甲交给我的。2005年6月10日只有以下三笔借据即:2005年8月23日姜某某4万元、2005年8月25日郑家立4万元、2005年8月26日郑某癸4万元,当时的情况我也记不清了,可能当年用于坐抵的贷款就是这三笔,银行的咋搞成了8月份的我也不知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