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多次入户盗窃,社会危害性较大,可酌情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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